透過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的落實,促進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
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日前來自全臺灣九個部落、將近300名阿美族族人組成「阿美族守護聯盟」,聚集在總統府前舉行「一二八還我土地百年戰役」,在建國百年之際夜宿凱達格蘭大道並抗議政府錯誤的原住民「土地政策」,致使原住民族土地大量流失,讓他們在祖先的土地上流離失所。
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關係可以說是共存共榮的。過去因「原住民」不諳國家的法律,致使許多土地及保留地落入有心的「非原住民」手中;甚至在地籍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下,有些原住民傳統領域被納為「國有財產」。失去土地的原住民族無法在自己原鄉生存,迫不得已下只好前往都市謀生。
然而自原鄉遷徙的原住民族,有些因為沒有資源取得較高的知識與學歷,往往只能從事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基層勞力工作、逐工地而居,不斷地在都市邊緣流浪。我們知道,不論是那個族群,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土地,都會改變人與環境的共生關係,文化的傳承與認同會在一次次的搬遷下消逝。
2005年間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制訂了《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等權利,並保留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同時表示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然而時至今日,6年已過去,政府的作為尚未能獲得原住民族的認同。導致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卻遲遲未能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及子法的修訂,使得原住民土地之權益保障未盡完善。
其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訂,是基於對不同文化的尊重與理解下的產物,自應按照該基本法的精神,尊重原住民族,保障其合法權益;尤其是「原住民族的土地」。
馬英九總統自2009年間批准通過《兩公約》,並自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公約內對原住民族的保障都有清楚的界定,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明文提及原住民族的自決權與文化權,不得剝奪之。因此,籲請政府保障原住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之配套措施,唯有具體實踐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促進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才是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的最佳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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