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同正本
正 本:張朝陽先生
副 本:汪小菲先生
徐熙媛女士
主 旨:為代理當事人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藝名:大S)聲明,關於渠等夫婦在中國海南島三亞所舉行之婚禮過程,因張朝陽先生事前未經授權,即擅自惡意偷拍,甚至基於商業考量而獨家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公佈相關照片與資料,請其立即公開認錯並向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道歉,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函係依當事人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之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
(一)緣本人汪小菲與本人徐熙媛於西元(下同)2011年3月22日,在中國海南島三亞舉行婚禮;事前本人夫婦均有請求各個前來觀禮的親友與賓客,盡量配合婚禮流程規劃,且不要將婚禮過程與相關細節對外曝光,以免造成可能無謂的困擾,本人夫婦則只求婚禮能夠低調且順利、圓滿的進行。
(二)豈料,身為受邀賓客之一的張朝陽先生,在明知本人夫婦並不同意參訪賓客將所有婚禮的過程私下對外公開,伊竟然在未經本人夫婦之授權與同意的情形下,私下請其公司所屬娛樂記者喬裝成賓客,並惡意偷拍所有婚禮過程與細節,甚至基於商業考量而獨家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公佈上開照片與資料,明顯已侵害本人夫婦的個人隱私權與肖像權。甚者,張朝陽先生上開行為,亦造成所有關心本人夫婦的媒體與朋友們,產生不當的連結與誤解,更對本人夫婦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並已損及本人夫婦之名譽權!
(三)按『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綜上所述,張朝陽先生之上述行徑,實已嚴重侵犯本人之隱私權、名譽權以及肖像權,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函敘明上情,要求張朝陽先生能在今日之前,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向本人夫婦公開道歉並承認錯誤,以釐清事實真相。尚祈迅即處理,切勿自誤是幸,俾免訟累!」等語。
三、爰代函達如上,請惠予 查照辦理。
李永然律師
吳任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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