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台灣已進入二十一世紀,國人於生前立遺囑的觀念逐漸建立,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而筆者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並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好處
由於遺囑必須有人執行,如未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且未委託他人指定,則由「親屬會議」選定,如果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則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前開程序相當麻煩,如能預先指定既可避免冗長程序,且可透過預先指定,選定自己所信賴之人「執行」。
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法律須知
其次談到指定遺囑執行人之法律上應注意事項,概略言之,有以下四點:
1、可以直接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如果受委託指定者,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民法》第1209條第2項)。
2、遺囑執行人就自己之職務的執行,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報酬的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一致時,則由「法院」酌定(《民法》第1211條之1)。
3、立遺囑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是單一一人,也可以有「數人」:如果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如另有「意思表示」,則依遺囑人的意思(《民法》第1217條)。
4、遺囑執行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就職,就職後,應將遺囑有關的財產編製「遺產清冊」,並將之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還應管理這些遺產,並為執行上所必要行為的職務(《民法》第1215條)。
四、結語
近年來被繼承人於身後如遺有眾多財產,常引起繼承人間的紛爭,且常有媒體報導,令人深感遺憾!如果不希望自己身後所留下的遺產造成繼承人間的爭議,最後能於生前預立遺囑,同時安排好「遺囑執行人」,這樣才能免除後代子孫的爭產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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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合著
出版日期:2014/12
書號:1F22-1
定價:260元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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