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同正本
正 本:張朝陽先生
副 本:汪小菲先生
徐熙媛女士
主 旨:為代理當事人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藝名:大S)聲明,對於張朝陽先生未公開認錯並向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道歉;且於西元2011年3月25日在其微博網誌上所發布內容不實之聲明,為此要求張朝陽先生須再公開道歉,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詳如說明,敬請 惠予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函係依當事人汪小菲先生與徐熙媛女士之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
(一)經查,張朝陽先生於西元(下同)2011年3月25日在其所經營之微博網誌上聲明表示,本人(汪小菲)在2011年2月12日時,伊曾主動向本人(汪小菲)詢問要不要現場報導,『汪說到時再說』等語,並非事實。蓋本人(汪小菲)當時係明確地向張朝陽先生表示拒絕,並非『到時再說』。
(二)次查,張朝陽先生另表示,伊於3月22日早晨到達三亞時,曾與本人(汪小菲)之秘書通話,亦曾詢問要不要搜狐參與一些報導,當時因本人(汪小菲)正忙,所以伊沒有直接與本人(汪小菲)聯繫;而下午到達婚禮現場時,因碰到很多人在拍照、發微博,並得到主辦方家人默許;甚至在婚禮開始時,伊有專門問了可不可以拍照發微博,亦有得到家人肯定等情,更屬子虛烏有,而非事實。蓋本人等(汪小菲與徐熙媛)早於各親友團登機之前,均一再宣導不要公開這次婚禮過程,甚至委請助理分別發簡訊、一而再、再而三的請求各親友盡量配合低調與保密,何來如張朝陽先生所言,主辦方家人有默許、甚至是肯定之情形?此純係張朝陽先生自行捏造與臆測之詞,本人等(汪小菲與徐熙媛)完全無法接受。
(三)至於張朝陽先生另表示,伊是在晚宴開始之後,因聽聞臺灣媒體在外抱怨,主持人才第一次在台上要求大家不要拍照發微博,且伊當時才知道婚禮的媒體報導權利給了臺灣媒體,伊在晚宴之前都沒有被明確告知可不可以拍照發微博云云,更是張朝陽先生個人飾卸、推託責任之詞;且張朝陽先生不認錯在先,並近一步提出上開不實說明,企圖模糊本件爭議之焦點,本人等(汪小菲與徐熙媛)再次要求張朝陽先生,對此部分不實及誤導之說明,向本夫婦公開提出道歉。
(四)實則,身為受邀賓客之一的張朝陽先生,在明知本夫婦並不同意參訪賓客將所有婚禮的過程私下對外公開,竟然仍在未經本夫婦之授權與同意的情形下,私下請其公司所屬娛樂記者喬裝成賓客,並惡意偷拍所有婚禮過程與細節,甚至基於商業考量而獨家在其所經營之搜狐網網站上公佈上開照片與資料,明顯已侵害本夫婦的個人『隱私權』與『肖像權』。甚者,在本人(汪小菲)第一次發現有搜狐網之記者,而要求其離開現場後,張朝陽先生竟隨即又指派另一位不知名之人士,躲在張朝陽先生下榻之客房中偷拍,並在張朝陽先生所經營之搜狐娛樂網站上,明確標示『秘婚引發微博直播大戰 不准拍照?不准記者入場?那就微博吧!』,在在均顯示出張朝陽先生在主觀上確實具有惡意,且客觀上早已事先安排、規劃好所有偷拍行動,而要屬無疑。對此,本人(汪小菲與徐熙媛)亦要求張朝陽先生,就上開不當之行為,向本夫婦公開提出道歉。
(五)綜上所述,張朝陽先生之上述行徑,確實已嚴重侵犯本人之『名譽權』、『肖像權』與『隱私權』。未料,張朝陽先生竟然在其聲明上大言不慚地表示『我不認爲我的行爲在法律上及朋友道義上有什麽過錯,所以既不認錯,也不道歉。鑒定完畢。』等語。實讓本夫婦深感遺憾。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函敘明上情,再次要求張朝陽先生向本夫婦公開道歉並承認錯誤;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等語。
三、爰代函達如上,請惠予 查照辦理。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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