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計算以論件計酬方式,並按月結算,然本月份因某甲動作太慢,經結算後A公司老闆僅給予新台幣(下同)2萬元,試問A公司是否合法?
【解析】
一、按「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由前揭規定可知,基本工資的訂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工可以獲取生活所需的最低水準,所以只要非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適用者,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論件計酬工作者也是會受到「基本工資」保障。
二、關於論件計酬工作者的基本工資計算方式: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註)。
(二)次查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註)。
(三)由上述規定可知,論件計酬工作者的薪資,應該先確認給薪方式,究竟是按月或是按日,而採用基本「月薪」或是基本「時薪」,而依現行基本工資規定,為每月27,470元,每小時183元。
三、本件如果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計算以按件計酬方式,並按月結算,則某甲於每月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也就是A公司要給足27,470元;但如果A公司與某甲約定薪資是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則某甲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的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也就是183元乘以工作時數。
四、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註),倘A公司未提供某甲足夠的工作量,某甲是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資遣費的喔。由以上說明可知論件計酬的工作者也受有基本工資保障,至於其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也以分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勞動部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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