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本書之完成必須感謝永然出版公司創辦人李永然大律師的鼓勵、鞭策與出版,李大律師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之際,推薦我擔任秘書長一職,得以合作出版學術上專門論著。爾後,我至台中市政府擔任勞工局局長,仍然在他與眾多會員選任下,兼任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並以關注「勞動人權」作為監督政府施政的工作目標。當時,由於勞動部三位司長同學亦師亦友提供許多協助,得以在工作上順利推動,並因協助疫情紓困,反而救濟許多勞工,並在市長大力支持下,推動許多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顯著的成績因而獲得勞動部頒發地方行政團隊六座獎座,成為獲獎最多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此書乃以兩年多前,我指導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學生蘇爾晴碩士論文為藍本,重新加以蒐集資料、編排章節、增加意見而產出。指導之初,我因工作需要嚴格要求爾晴全力以赴,並以出版為目標。除了帶她了解地方勞工行政作業,並安排與我聯名發表學術論文,並與諸多勞動法先進學者交流,其中並勞請老同學王厚偉司長(勞動部勞資關係司司長)提供實務上經驗、接受訪談,並給未來修法意見,獲得許多寶貴的建議。使得論著更能深入剖析我國於國際社會大環境與現實問題,尤其認識「合法罷工」在法制修訂與研究上之核心問題;甚至整理國際勞工組織、各區域經濟組織等國際社會之勞動規範,以釐清我國現有罷工制度下,爭議行為與公眾利益之權衡標準,政府在此一勞資爭議當中之作為,探求合適於我國合法罷工之界定標準和正當行使之程序。
「罷工權」係屬於團體爭議權之一,泛指勞方與資方在談判協商階段失敗時,各自所採取之行使權利,並於後續引發一系列的勞資爭議行為。國際社會關於「勞動三權」概念,係自1948年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及1949年第98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之應用公約》此兩項基本公約所確立。「罷工權」屬於勞動三權體系中之「團體爭議權」,為集體勞動法之內容;對罷工之相關定義與說明,則涵蓋《中華民國憲法》、司法大法官解釋與法官意見書。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15條亦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所以勞動三法之《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即是分別為落實《憲法》,而規範保障勞動者基本之勞動條件,相互組成工會或進行罷工等團體性力量,以備與資方發生糾紛時儘可能採取之作法和行動。
本書也蒐集了國際勞動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之規範,從該組織背景與制度程序、公約與建議書等進行重點提要,以及關於在勞動爭議權之認定與規範,並接續介紹以人權為重之歐洲聯盟,以及我國所在亞洲地區之東南亞國家協會等區域性組織。當然,也舉出罷工具有較長經驗與歷程之先進諸國,如美國、德國與法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以及正當之行使程序,列舉其在罷工法制相關之特殊規範,包含對於特定職業類別之個別規定等。然後再比較我國當前於行使罷工權利之現有規範與合法程序等,包含罷工之主體正當、目的正當、程序正當、手段正當等四項正當性原則。最後,探討我國於罷工權方面的勞動法規之問題或困境,並附上我國現行合法罷工流程圖,勞資方於罷工活動時之注意事項及倒溯階段表等圖表,以供需者參考。
另外,為求實務上更具參考價值,也臚列我國罷工判決案例及見解。只不過1970年代解嚴後勞工運動數量雖是不勝枚舉,實際案例尚多,但事件性質多為複雜,而實難全以勞資爭議或罷工之角度去解析。但仍盡力檢討我國罷工法制,分別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現行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情形,進行檢討與提出見解。
最後,感謝許多學術界、政府界、工會界先進專家協助與關注;感謝任教的科技法律研究所開設「勞動法專題」課程;感謝我天國父親吳景南校長的保佑;感謝我媽媽給我生活與心靈的支柱;感謝我的知己、一群好友、許多學生始終如一對我的疼惜、扶持與信賴;還有兩位女兒獨立乖巧,讓我無需為她們操煩。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吳威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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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威志.蘇爾晴
出版日期:2023/03 初版
書號:3I01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本書以我國在國際社會大環境與現實問題出發,說明我國在法制修訂與研究上,亟需了解國際社會的趨勢和規範,認識其因素與意義何在,並論及「合法罷工」此一核心主題中,國際勞工組織、各區域經濟組織之勞動規範,正足比較我國現有罷工制度下,政府如何在此一勞資爭議當中尋求合法罷工之界定標準和正當行使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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