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進行辦理「警政、國安單位執行協和專案有無違失等情」座談會,林佳範、簡錫堦、魏千峰、林伯儀和我......等人均出席。我除口頭陳述意見外,還特別提出書面意見,期盼台灣未來執法品質能提升。

(一)從兩岸關係與民主政治觀念出發

 

    馬英九總統於20085月上任後,以務實態度積極追求兩岸和平及經濟關係之發展,並陸續在兩岸議題方面獲致重要進展,繼20086月兩岸兩會成功在北京簽訂開放大陸旅客來台觀光以及兩岸週末包機後,更進一步促成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獲得大陸最高層級的充分授權下,於200811月初率團訪台與海基會簽訂大三通與食品安全等四大經濟協議,為兩岸分治六十年來的對峙情勢開創新契機。

 

    以兩岸關係而論,自1949年兩岸分治,先後歷經激烈衝突與對抗的軍事對峙時期,以冷戰代替衝突的和平對峙時期,以及開放探親及經商的民間交流時期。自1993年辜汪於新加坡會談,象徵著兩岸關係的破冰,此後雙方就大勢而言傾向以和解代替對抗,亦即是雙贏取代零和;雖曾因李登輝時代後期至陳水扁時代的凍結和轉折,但是終究無法逆抗民間社會由下而上希望兩岸交流的聲音。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發表其兩岸政策為“不統、不獨、不武”,要以“九二共識”為基礎,在互不否認的情況下,與大陸展開務實協商,尋求雙贏的平衡點,包括兩岸經貿交流、軍事和平協定,以及台灣國際參與等三方面議題的對談,希望以務實而漸進的方式,為兩岸營造和諧互信的協商氣氛,進而為民眾福祉以及國家安全尊嚴尋求最大的保障。我們樂見馬政府將人民利益視為優先的兩岸政策,也認為陳雲林會長的訪台對於兩岸局勢發展具有突破性的正面意義,以宏觀的角度而言應該樂見其成。

 

 

    當然,台灣在近幾十年來完成許多卓越的民主成就,尤其在2008年更是歷經第二次政黨輪替,完成初步的民主鞏固與深化,民主觀念已逐漸深植人心,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更是憲法所予以明白規範。而兩岸議題及政策在現階段的國內,不可諱言的仍處於意見磨合階段,尚未取得多數國人的共識認同,因此,不同意見的發表自然不會少,要如何顧全兩岸會談氣氛以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便成為警政與國安單位的首要工作原則。

 

 ()從人權與法治觀念角度觀之

 

    所謂「人權」是一個人基於尊嚴所應擁有的權利,其主要的含意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我國《憲法》於第23條即明文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四項因素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與權利,包括集會結社及言論自由等,這是我國對人權的基本保障。又限制本身並非終極目的,「保護基本人權」才是限制基本人權的目的。國家固然可以為了「正當理由」或「公共利益」限制基本人權,但仍不得過度限制或恣意限制。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也明文揭示了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因此,不論是在我國或是整個國際潮流中,人權意識越來越抬頭的趨勢是顯而易見的,在現今的國際社會上,甚至常常以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標準來判斷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進步性,維護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國際上的一個重要的原則。

 

    日前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政府動用大量警力在機場、道路、飯店等公眾場所對群眾進行罕見的大規模搜索、驅離、沒收國旗等行動,引發社會對於警察執法適切性的討論。在協和專案執行期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以暴力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行動自由、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這些自由不僅為國際人權標準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也都訂有明文。再者,不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或《集會遊行法》,開宗明義都是要保護人民的自由,然卻因警察的執法不當,反而限制了人民的行動、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民主法治國家,所謂「法治」,最主要是指國家應該「依法行政」,無所踰越。這是人類社會從專制進展到民主法治制度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念。警察恣意大規模封鎖公共空間,剝奪人民行動自由和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明顯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行動自由的違法侵害。警察系統性搶奪、沒入人民所攜帶的國旗和攝影設備等,甚至強行帶到派出所留置的行為,恐已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及第304條強制罪;並且錯抓,違法移送,侵害人權。

 

    作為一個民主國家,主張民主國家中所保護的基本權利、自由與人性尊嚴等普世價值,是透過符合憲政基本價值與秩序之法治精神而積極體現。民主法治得來不易,警察在執法行使職權時,應正確扮演執法者、保護者之角色,並兼顧人權保障之精神,以免讓人有「警察國家」的社會觀感!

 

(三)從民間輿情與社會大眾認知來看

 

鑑於海協會是大陸對台灣事務交流的民間對口組織,在促進海峽兩岸之交流與發展關係上,具有相當地位。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為保護來訪者的人身安全,遂啟動「協和專案」,出動大批警力維護隨行人員之安全。對於此次陳雲林的來訪,因其具有相當之地位而給予必要程度之保護,應屬合理之範疇。

 

為保護來訪人員,「協和專案」動用一萬八千人次的警力維安,對於民眾自凱達格蘭大道至晶華酒店至圓山飯店,警察與民眾的對峙、叫陣、衝撞的火爆場面不斷上演;當然其中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浪。對與依法行事、堅守崗位的警察,長時間地維護治安,以和平的方式化解衝突,固然值得民眾的支持與鼓勵。

 

惟對峙後期,或許部份有心人士有意挑釁,同時雙方的忍耐也到達極限,警方出動鎮暴警察強制驅離民眾。此時,警察與民眾追逐、雙方衝突的情形更加嚴重。於當時情形之下,警察之執法的確出現了疏失。尤其以周佑威市議員遭到穿著警察制服未帶警帽之員警毆傷最為嚴重。固然警察在執行命令時,有職責在身,理應服從上級之命令,但執行時仍不可逾越必要之程度,員警有「揮拳」之行為更是不該。特別是員警在事發後並未清楚蒐證即登出專刊尋找暴力攻擊警察者,造成民眾更大的權益損害!此外,員警在認定該名民眾是否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時,應仔細對照現場蒐證,不應僅憑該名民眾當時在現場即將之拘捕;若發現錯誤應立即釋放,不可將錯就錯、任意移送,如此才能維護人民之權益。

 

警察之職責在當時固然是依照上級之命令保護來訪人員之安全並維持治安,但保護民眾、保障民眾應有之權益也是執法人員應該去維護與奮鬥的。如何在雙方對峙時維持「比例原則」、拿捏執行分寸就成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期盼我國的之員警於執法時,皆能遵守均衡「比例原則」,為所應為,避免流血衝突的憾事再度發生。

 

()其他

 

    警察身為執法的第一線,行使公權力,務必依法,不但要「毋縱」,也要「毋枉」,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我國在這方面仍需努力改善。2008116日 晚上「台北美術館前聚眾事件」發生,就讀於台大的李廷鈞路過,並未參加聚眾活動,竟因「騎機車」而遭警方誤抓,有人露消息給媒體,媒體又因是「名律師之子」而做了錯誤報導,螢幕上大肆出現:「扔汽油彈」、「推拒馬」、「拉拒馬」、「率眾滋事」、「抱著媽痛哭,向媽說對不起,請原諒」等等字眼。天啊,這樣的新聞連報三天,還繼續在網路流竄,以訛傳訛,羽毛似是而非變成大鵝,對被錯抓之大學生的傷害,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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