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可以成立「法人」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林世界祭祀公業」有派下員120人,其管理人林強想讓祭祀公業成為「法人」,於法是否可能?
解析:所謂「祭祀公業」是指由「設立人」(註1)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由於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註2),依該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所以,本案例的情形是可以讓祭祀公業成為法人。
欲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時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派下員過半數的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5、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6、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
7、派下全員證明書;
8、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
祭祀公業法人一旦成立,即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能力。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所謂「設立人」,乃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的「自然人」或「團體」。
註2、《祭祀公業條例》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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