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1月16日聯合報記者李順德、羅兩莎所撰「補修法漏洞! 防虛價登錄 祭嚴懲」,與同版記者林河名「補修法漏洞 藍綠委一面倒 火速通過」報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案,給予地政士實價登錄申報不實七天至十五天寬限期。學者擔心未來實價登錄可能充斥更多「假房價」;當初提案修法的立委表示,修法只是要讓地政士有限期更正的機會,不必因為一登錄錯誤就受罰;內政部蕭家淇次長不諱言,此一修法將影響實價登錄制度,因此內政部除力爭三個月緩衝期外,也將提出防弊措施。不過行政院想更進一步提出「覆議案」!

  蕭家淇次長也表示,對於地政士故意申報不實,若經檢舉或地方政府查核有異狀逮到,將依《地政士法》第二十七條違反地政法令,移送地方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目前全國執業的地政士有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六人,擁有地政士證書者有二萬七千多人。而被查到申報不實的地政士,共有九十五件,經紀業申報不實有十件,權利人則有二件。

  提案立委之一的陳其邁則表示,各縣市裁罰地正式申報錯誤時,通常都會「寬容」地政士;但地政士有時是因為買賣資訊不透明或買賣雙方沒有向地政士做誠實揭露,地政士登錄時誤以為權利人提供的資訊是正確的,因此造成登記上的資訊錯誤,應該給地政士限期改善的機會。

  立法委員盧秀燕表示,權利人如果實價登錄申報有誤,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限期改正的機會;權利人如果委託地政士申報,在登錄過程中發生錯誤在所難免,應該比照權利人申報的規定,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的機會。立法委員江啟臣也表示,大家要求的只是「平等」,「權利人」是怎樣的懲罰,「地政士」就應該是怎樣的懲罰,這樣才符合平等原則。

  筆者認為實價登錄所需申報的資料,是由地政士、買賣雙方或仲介公司相互提供而組成的資訊,地政士僅能就關係人提供的資訊做登錄,難以確保其真實性,如今修法給予地政士實價登錄更正錯誤的緩衝期間,較為合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不要太懷疑地政士,地政士具有專業證照資格,期證照取得不易,一般沒必要故意與人配合作假;縱使有,也只是極少數。所以登記錯誤給予寬限期是必要的。現行政院對此一修法打算提覆議案,恐怕有些小題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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