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有近3700餘家的中小企業,因為購買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而遭受嚴重的財務風暴,輕則靠借款紓困,勉強公司運作;重則企業倒閉,背負巨額債務,這一場自金融海嘯後最嚴重的金融風暴是如何形成?政府該有何作為?被害人又該如何討公道?如何避免捲入財務風暴的中小企業倒閉潮影響國家經濟,且讓業主們能渡過人生中最大難關,端看各方的努力。

複雜的TRF掀起史無前例的金融風暴

  從2014年起,國內多家銀行興起銷售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隨著人民幣匯價走貶,造成眾多購買TRF的中小型企業財務重創,甚至面臨倒閉的危機,其中不乏歷史悠久、經營良好的公司行號,究竟TRF是什麼樣的商品,為何會造成這場金融風暴的產生?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所長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主任律師同時表示:「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就不利於投資人,TRF最初設計的目的是人民幣波動的避險工具,但在國內十多家銀行大力銷售及有意、無意的誤導下,成為國內投資人用來套利的金融商品。」銀行是如何利用這款商品來做套利呢?「一般常見的TRF合約期間,大致上可分為「12個月」或「24個月」,交易門檻多從美金百萬元起跳,金額十分龐大,而在TRF合約期間內,投資人的累積獲利具有一定的上限,當投資人累積獲利達到上限時,銀行可基於『限價條款(Knock out)』自行評估出場,虧損有限;但當人民幣貶值,投資人賠錢時,卻必須等到TRF契約期間屆滿後才能結束,無法主動要求終止合約,導致投資虧損持續變大,甚至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不斷補提高額擔保品,這對於投資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彭郁欣律師又指出TRF不公平的契約條款及銀行不當的銷售行為大致分為以下幾個原因:一、由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承作,規避金管會的管制;二、未盡「認識客戶」的義務;三、對人民幣漲勢做誤導;四、評價日固定;五、不當搭售;六、契約內容難以理解;七投資人無法單方停損;八在投資人發生虧損時,以約換約,造成虧損更加擴大。「簡單來說,就是大環境景氣不佳,民間投資放緩,銀行無法利用存放款業務獲取利潤,為了加強獲利,於是開始銷售TRF來賺取佣金,以看漲人民幣誤導客戶,或在中小企業客戶有向銀行融資需求時,要求同時投資TRF。而TRF的契約內容艱澀難懂,在沒有專業人員解說的情況下,客戶大多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簽署,等到人民幣大跌,投資人才發現並無任何單方終止權,無法停損解約,有的銀行甚至再以『新約換舊約』的方式繼續留住客戶,以至到最後造成無以彌補的虧損。而在銀行方面,為了規避金管會的管制,常以海外分行與客戶的海外子公司簽約,但契約卻要求客戶提供其在國內之資產或個人信用作為擔保,造成客戶之海外公司一旦違約,其國內母公司或負責人個人及其等國內的資產成為追討的對象,使得許多投資人傾家盪產,一生心血化為烏有。也因此衍生了這場巨大的金融風暴。」

人民幣TRF投資人的法律救濟之道

  人民幣TRF風暴來勢洶洶,受害的中小企業主人數龐大,損失金額更是可觀,然投資受害人在面對銀行不公平的契約,應該如何依法自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金融商品的投資人在與銀行締約時,事實上處於資訊不對等、談判力量薄弱的地位,因此,對於『定型化契約』根本無法與銀行進行個別磋商;且金融交易愈來愈複雜,專業知識不足的一般客戶,在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很難與銀行進行抵抗。立法院在結構債風暴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已制訂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有進行原則性的規範。銀行在此次TRF風暴下,已經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有關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約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及第9條及第10條對銀行課以『確保商品對消費者適合度義務』及『資訊揭露義務』之規定,自難推卸其法律責任。投資人在面對TRF重大虧損時,自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到第30條關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規定,先向締約銀行提出『申訴』,銀行在接到『申訴』後,須在三十日內做出處理;如投資人無法接受處理結果或銀行超過三十日未為處理,投資人可在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得試行調處,倘調處不成,評議委員會將做成評議決定,如投資人接受評議決定,得將該決定送請法院核可,該評議即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申請人不接受評議,得則另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投資人須注意契約中有無『合意管轄』的約定。」

  就人民幣TRF契約所產生的種種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有因應TRF風暴而陸續修法,並對多家銀行進行行政裁罰,但從現實面來看,投資人民幣TRF的受害人仍難因此獲得賠償的機會,未來投資人在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前,應全盤了解契約的內容及交易方式後再簽約,才能確保自身權益,政府單位更應正視人民幣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所產生的爭議,以使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能獲得保障!

(本文刊於獨家報導雜誌1163期2017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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