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12月11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既成道路用地移轉 要稅的報導:財政部強調,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若要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兩大條件: 1、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2、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可視為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行為,依法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須注意既成道路用地移轉時,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有的既成道路用地,移轉給他人時,必須先視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決定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的既成道路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的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筆者認為土地移轉需要免課徵增值稅時,依法規定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可視為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行為,依法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是否為公共設施土地是需要取得道路證明才可免徵增值稅!長久持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用地而受限制無法使用土地的困擾及無限期地等待政府徵收,因此依法將土地捐給政府來換得節稅好處,但是有一些捐地者,嗅到有利可圖,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購入土地,再以公告土地現值價格申報或抵稅,這中間的差額利潤是很驚人的。

  目前政府也已知法令規範漏洞,為防堵不勞而獲的不正當行為,立法尋求解決對策。目前政府態度是先以捐贈者所購入捐贈土地時間點及證明實際買價最為捐贈價格,避免國家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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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