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最怕成為刑事被告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人數相當多,有些已身陷囹圄,其中罪名有涉嫌「合同詐騙罪」、「走私罪」、「偷稅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所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師協助」,但如果「律師」不稱職,既於事無補,且傷荷包;所以,筆者建議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時,一定要慎選律師,切勿病急亂投醫。

  台商面對刑事官司,除了慎選律師外,也要瞭解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功能。筆者擬藉本文探討大陸《刑事訴訟法》對於公安偵查階段及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發揮的功能。

二、刑事被告獲得律師協助辯護是一項基本人權

  首先先說明刑事被告擁有獲得律師協助辯護的基本人權。依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規定刑事被告擁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此一權利之賦予,乃因律師從法律專業角度為刑事被告所提供的幫助,是有效行使辯護權最有價值的部分;其包括三個層面,即(1)刑事被告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2)刑事被告有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權利;(3)貧困被告有獲得免費律師幫助的權利(註1)。

三、大陸《刑事訴訟法》在偵查機關偵查階段賦予被告的權利

  其次,大陸台商必須瞭解中國大陸案件在檢察員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刑案是分兩階段,即「偵查機關偵查階段」及「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以下先探討「偵查機關偵查階段」。

  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此一規定是大陸《刑事訴訟法》於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公布,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的原規定,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修改後增加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註2)。

  刑事被告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可以為被告做下述協助: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的情況,提出意見;

  2、如果刑事被告被覊押,律師可以會見刑事被告,因為「律師會見被告並與其通信,是為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幫助,做好辯護工作的前提條件」;

  3、律師在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時,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4、律師可以受其委託之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因為這樣才可以充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並且藉由律師代其委託人提出「申訴」和「控告」,可以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受到律師的制約和監督;

  5、如犯罪嫌疑人在押,其律師可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實踐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得候審的黃金時間,是在「刑事拘留期間」;

  6、律師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不當,或者應當以較輕罪名追究時,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者變更罪名(註3)。

四、大陸《刑事訴訟法》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賦予被告的權利

  再者,在中國大陸公訴案件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定要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4)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在此一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在此一程序中可以為犯罪嫌疑人進行下述協助:

  1、律師應向「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

  2、律師可以「閱卷」,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而不只是查閱「訴訟性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3、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被告,且不須經過「司法機關」的批准;

  4、律師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被告提供法律諮詢,代其申訴、控告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5、律師在「偵查階段」無調查取證權,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則有為其所委託的被告進行調查取證;

  6、律師可以為其所委託的被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聽取意見外,並應將「書面意見」附卷(註4)。

五、結語

  綜上所述,刑事被告在面對公訴案件,不論於「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均可委託「律師」為其辯護,稱職的律師是盡其責職「拿錢認真辦事」;而不稱職的律師,則可能「拿錢不辦事」,且可能誤事,台商或其家屬應慎選並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俾保自身權益。

  註1、周偉、萬毅等著: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權利保障研究,頁88~92,2009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劉文峰主編:新刑事訴訟法新增新改條文精解與立法理由,頁102~103,2012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張武舉等著:刑事訴訟業務辦理規範與技能,頁36~51,2013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張武舉等著:前揭書,頁56~72。

.................................................................................................................................................

 

 H103.jpg  

   《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由康和證券集團、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針對大陸台商融資擔保與借貸規定分成「金融業務」、「融資擔保」與「債權實現」三大篇詳加介紹;舉凡台商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須知、台商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抵押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權利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應收帳款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共同保證的法律須知、在大陸的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等課題,由深耕台商法律事務多年的李永然律師等一一道來。

  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