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2月10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所撰「售配偶贈與屋 持有期併計」的報導,房地合一新制民國105年元月1日已上路,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該注意名下房地的持有期間。民眾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應該把配偶的持有期間也併入計算,以判斷是符合新制還是舊制。中區國稅局解釋,原則上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是從房屋、土地的取得日開始計算,並算至房地的交易日為止。交易日和取得日的認定,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為準。如果是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違章建築,是以訂定買賣契約的日期認定;如果是被強制執行交易的房地,是按照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認定。

  房地若是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並在2016年1月1日後交易,就要依照房地合一所得新制繳納所得稅。但如果民眾是因為繼承、接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則是屬於例外情形。民眾要把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間和自己的持有舉例來說,先生在2013年6月購入房地,並在2015年5月30日贈與給太太、完成移轉過戶。太太在2016年初出售,其持有期間和老公合併計算後已滿兩年,可以適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而不必依照房地合一所得新制課稅。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所得新稅制該開始上路,在施行初期,許多民眾容易因對規定不理解,而容易繳納更多稅負,甚至遭致罰鍰。因此民眾在出售房屋時,一定要多方面請教「地政士」、「會計師」或「專業律師」,以避免因錯誤而負擔更多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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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