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志國律師

案例:

  某日小陳於新聞報導中得知伊斯蘭國組織(IS)在法國發動恐怖攻擊後,一時興起,在自己的社群網站頁面上自稱是伊斯蘭國組織(IS)的一員,並張貼「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文章,並設定閱覽權限為公開;文章發布後,有網友回應文章詢問是否為真,小陳對該則留言回應表示:「真的沒騙人」。試問:小陳是否觸犯法律?

解析: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人與人的言論不限於實體報章雜誌,透過各種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使消息流通更為迅速,且在網路上資訊傳遞效果更勝於實體刊物,因此如有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言論而造成社會不安者,仍有觸犯現實法令的可能,不因其發表在網路上而有不同。

  依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依照上述規定可知,在網路上散布謠言,如果內容恐嚇要加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時,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共危安罪,如果散布謠言的內容並非要加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但已影響公共安寧時,則有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之可能。

  因此,小陳明知伊斯蘭國組織(IS)在法國發動恐怖攻擊,造成全球恐慌、人心惶惶,各國為防範恐怖分子而加強維安,對於任何風吹草動都非常重視之情況下,竟然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之不實謠言,且對於網友的留言求證亦回覆:「真的沒騙人」,小陳的文章及回應之發表內容即很有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認為小陳就是伊斯蘭國組織成員,而要在國內發動恐怖攻擊,進而造成民眾恐慌、社會動盪。

  小陳之行為,可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得處以罰鍰或居留,最重則有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共危安罪,而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可能。故青少年朋友使用網路時,在社交網站、論壇,甚至網路遊戲聊天室中,應謹言慎行,不宜散布不實謠言,造成他人恐慌,否則輕則處以行政罰鍰,重則觸犯刑事法律,而在未來的人生留下不能抹滅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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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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