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修訂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該新修訂並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在此所稱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公司法》第356之1條第1項)。

  當時增訂的目的,依其立法說明,乃是為了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的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的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的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的「閉鎖性公司」制度(註1)。

二、如何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瞭解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及新增規定的目的後,如欲設立這類公司有何應注意事項?簡述之有三:

  (一)僅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僅能以「發起方式」,而不得以「募集」方式成立;且應取得全體發起人同意,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公司法》第356之3條第1項)。

  (二)出資方式不容許「信用」出資:原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信用」出資,但在民國107年間修法,已修正為不得用「信用」出資;只能以「現金」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不過以「勞務」抵充的股數,則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之3條第2項)(註2)。

  (三)應於「章程」載明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在於維護「閉鎖特定」,因而應於「章程」載明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356之5條第1項)。究竟如何限制?可以由「股東們」自行約定;例如: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取得「其他股東」的事前同意、……等。

  又對於「股份轉讓的限制」內容,於公司有印製「股票」者,就必須在「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於公司不發行「股票」者,就必須由讓與人於交付受讓人的「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公司法》第356之5條第2項)。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嗎?

  再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發行「特別股」?《公司法》第356之7條的規定是容許的;特別股例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等。

  一旦發行特別股時,必須就下列事項於「章程」中規定:
  1.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2.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3.特別股的股東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的否決權;
  4.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的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的權利;
  5.「特別股」換成「普通股」的轉換股數、方法或轉讓方式;
  6.特別股轉讓的限制;
  7.關於特別股之權利、義務的其他事項(《公司法》第356之7條第1項)。

四、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的召開及表決權的行使有何規定?

  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東會的召開及表決權的行使,《公司法》中有較為靈活的規定,現分述之如下:

  (一)股東會的召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不多,容許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但必須於「章程」內訂明(《公司法》第356之8條第1項)(註3)。

  (二)表決權的行使: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如規定容許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可以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一旦經此方式處理,依法即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且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也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公司法》第356之8條第2項、第3項)。

五、結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施行已有數年的時間,國人對之有些尚不熟悉,其實這類型公司有諸多好處,如能善加運用,也有其特殊功能;不過此時訂立「章程」就相當重要,如不懂時,可以委請法律專家協助,俾利於運作。

註1、陳連順著:新公司法,頁437,2019年1月初版二刷,自刊本,瑞興圖書公司總經銷。
註2、以勞務抵充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第356之3條第3項)。
註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如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則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依《公司法》第356之8條第2項規定,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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