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契約履行中的「債務不履行」,包含「給付遲延」、、等;「給付遲延」乃指債務已屆履行期而給付可能,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未為給付(註)。

  就不動產買賣,買受人如未依約給付價款,或出賣人未依約履行在契約中所承諾的事項,如:未如期完工、交屋、、等,即構成「給付遲延」!

註:陳自強著: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頁26,2015年9月初版第1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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