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2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王姿琳所撰「二等親內財產買賣 無證明者需報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當事人若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確切證明者,須在超過免稅額新台幣(以下同)220萬元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查核轄區內案例時發現,有一民眾甲君主張,因其積欠妹妹欠款,因此於2013年4月24日,將其所持有的未上市A公司股票500萬股,以每股新台幣10元移轉給妹妹,藉此抵付股票價款。不過,國稅局就雙方提供資料審查後,認定上述股票移轉屬於借貸金額部分為2,300萬元,剩餘的部分並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因此應以「贈與」視之。也就是以移轉股數500萬股,乘上贈與日當天A公司每股淨值9.5元,並減去以支付價款2,300萬元後,核課贈與總額為2,45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認定應納贈與稅額為223萬元。

  筆者認為二親等買賣一定要注意必須有資金流向證明,才能符合「買賣」的原因,否則國稅局將會「視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所以民眾在做二親等買賣時,建議詢問會計師、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以免因自身對於法令的不熟悉,而被補稅,甚至遭致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來國稅局課稅日益趨嚴,民眾一定要注意法令相關規定,如不瞭解時,一定要請教專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