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8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林潔玲所撰「房屋增貸利息 不得列報扣除」的報導,房屋增額貸款的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財政部表示,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舉扣除額規定,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應是以「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增加貸款金額至新台幣1,200萬元。其中新增新台幣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貸款,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後,原新台幣1,0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新台幣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額。

    筆者認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房屋貸款扣除額,限定於最初購買該不動產的房屋貸款,民眾在申報所得時應多加留意,另外也需要注意以每戶「一屋」為限,並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使用者,才能主張扣除。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目前不動產相關的稅務相當複雜,不明瞭時一定要請教專家,如會計師、律師、地政士,務必清楚之後,再進行處理,才可以達成「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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