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農業用地須做為農業使用
我國《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業用地」,及此類土地原則上應做為「農業使用」。所謂「農業用地」乃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施、農業設施…等使用。
實務上農地常有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的情形,然民眾於進行興建時,究竟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農業用地可以申請興建那些「農業設施」?
首先如述所述,農業用地應做「農業使用」,所謂「農業使用」乃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農業設施」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依該辦法的規定,「農業設施」包括下述七種:
(一)農作產銷設施:此種設施尚可分為:(1)「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
(二)林業設施:此種設施包括「林業經營設施」及「其他林業設施」(註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6條第1項)。
(三)自然保育設施:包括「野生動物保育設施」、「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9條)。
(四)水產養殖設施:此種設施尚可分為:(1)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2)「室內水產養殖設施」,(3)「水產養殖管理設施」,(4)「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5)「箱網養殖設施」,(6)「其他水產養殖設施」(註2)(《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第1項)等六類。
(五)畜牧設施:此種設施尚可分為:(1)養畜設施,(2)養禽設施,(3)孵化場(室)設施,(4)青貯設施,(5)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第1項)等五類。
(六)休閒農業設施:乃指農業用地經劃為「休閒農業區」,可以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休閒步道,涼亭(棚)設施,景觀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七)綠能設施:乃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註3)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第1項)。
三、農業用地如何興建「農舍」:
其次談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所謂「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的構造物;因此興建「農舍」的該筆農業用地應實供作農業使用,且「農舍」的興建與使用都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其申請人必須是「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的該筆農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的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實供作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
四、申請興建農舍者應確無其他自用農舍:
再者,上述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限制中,規定申請者應無其他自用農舍,所以申請人應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的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的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以供查核(行政院農委會104.2.12農授水保字第1031828198號函)。
五、結語:
綜上所述,農業用地依法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均屬供為「農業使用」,但興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俾資適法。
註1:「其他林業設施」,乃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的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的設施使用。
註2:「其他水產養殖設施」,乃指前五類此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的設施。
註3:「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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