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發生在今年11月7日凌晨的案件,竟降臨在我的小孩身上。

我的小孩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騎機車路過中山北路台北美術館,恰逢一「圍陳」的抗議集會。

好巧不巧,沒多久遇上警方進行驅離,廷鈞隨即騎車欲行離去,卻遭警方強拉背包,連人拖下。廷鈞深感莫名,即被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

其實警方已構成「非法逮捕」,因廷鈞並無犯罪,更不是所謂的「現行犯」(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

廷鈞面對偵訊,原欲請「律師」在場陪同,未料偵訊的保警卻說:「請律師也沒用!」廷鈞只好作罷;隨即進行筆錄製作。而做為家長的我直至11月7日凌晨2時餘才接獲保警的電話通知,可是筆錄也已作完了!

廷鈞在偵訊中才知被誤認為是其他挑釁的騎車者,廷鈞既非現行犯,被誤抓,亦已透過問完筆錄查明真相,即應釋放。豈知保警又將之送至「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仍將之拘留,說一定要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作決定。

隨後有線電視開始出現新聞畫面,以「名律師之子」作文章,出現的畫面有帶面罩、有騎車鬧事、有拉拒馬者,但都不是廷鈞,可是新聞卻說「名律師之子推拒馬」。還有平面媒體編故事說「廷鈞向母親痛哭,請母親原諒」,真是太扯了!我想一定是警方透露錯誤訊息,導致媒體錯誤報導,致影響我及我的小孩之名譽。

在整個事件中,警方執法已造成廷鈞及我嚴重而難以回復的傷害,其包括:
1、將非現行犯,誤為現行犯,致「自由權」、「身體權」受侵犯;
2、洩露錯誤訊息給記者,致媒體為不實報導,致「名譽權」受損害;
3、背包被扯斷帶子,丟棄現場,機車也棄置現場,「財產權」受侵害;
4、未讓涉嫌人順利延聘選任辯護人,違反《刑事訴訟法》;
5、未隨即釋放,繼續拘留,致「自由權」再度受侵犯;
6、被錯抓之人,將錯就錯,移送地檢署,致浪費司法資源。

本事件已令我家嚴重受害,小孩的身、心、靈受創傷,我沉重呼籲警方趕緊補救,將之「烏龍事件」向檢察官說明;日後並透過檢討,勿再有類似缺失、烏龍出現,如此才是名實相符之「人民褓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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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