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乙二人結婚,夫甲先逝,乙獨力扶養二人所生之兒子丙,乙擔心自己往生,留下該幼兒丙時,其財產如何處理,以確保財產不被他人侵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乙可以於生前運用「遺囑」生前規劃,結合「信託」,而做「遺囑信託」,指定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依信託內容所定方法管理遺產,以防繼承人或監護人取得遺產,對該屬於幼兒丙的遺產為不當處分。

  又乙為確認該「遺囑信託」,能於乙往生後,確實被執行,應於立遺囑時,同時指定自己所信賴,而且誠實可靠的「遺囑執行人」,這才能完全確保乙之幼兒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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