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問題】

  阿財去年出售一筆建地給小金,後來小金眼看房地產景氣越來越不好而反悔不買。於是阿財就將小金所交付的第一期款二百萬元台幣給「沒收」,以作為「違約金」,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今年5月報稅時,因阿財漏未向稅捐機關申報這筆二百萬元台幣的違約金收入,又遭小金舉發。

  請問:稅捐機關在對阿財進行稅捐稽徵程序調查時,阿財可不可以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解答】

  一、這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重點,除了強調國家對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應公平合理課稅,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以及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外,更強調在稅捐稽徵程序進行中,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落實。畢竟課稅及其調查是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註1)。

  二、如題,阿財漏未向稅捐機關申報二百萬元的違約金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的「其他所得」,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註2),如經檢舉、並經稅捐機關依法調查,在阿財到場接受稅捐機關之調查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阿財是可以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的,而且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不過,如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的正當理由(例如事涉他人營業秘密者),此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記明筆錄後,依法拒絕阿財的錄影、錄音申請要求(註3)。

  三、另須特別注意的是:

  (一)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的規定,阿財應了解:

  1.調查人員就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原則上應自調查開始時起錄,迄調查結束時停止,連續為之。且每次調查前,應朗讀調查之日、時及處所,如已派案,應一併朗讀案號及案由。

  2.如談話筆錄經向阿財朗讀或交其閱覽後,阿財對於內容有異議時,此時調查人員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認為阿財異議有理由,調查人員應立即更正或補充談話筆錄之記載。

  (2)如認為阿財異議沒有理由,則調查人員應當場播放錄影、錄音之內容給阿財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談話筆錄之記載,或於談話筆錄內附記阿財異議的事由。

  3.調查人員應隨時注意錄影、錄音之起錄及停止。過程中遇有切換錄影(音)帶或其他事由致無法繼續時,應於恢復錄影、錄音時,要先行以口頭向阿財敘明中斷事由及時間。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

  1.錄影、錄音結束,應將錄影、錄音檔案燒錄成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置一式二份,載明被調查者阿財的姓名、調查事由及範圍、調查之起、迄時間、調查地點,加封緘後由錄製者及被調查者阿財的簽名,一份附於調查報告,一份依規定歸檔,並由管制人員記錄歸檔文號。

  2.如被調查者阿財要求提供錄影、錄音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置時,應依規定辦理檔案受理申請、審核、複製及收費。

  (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

  調查之錄影、錄音檔案錄製成光碟片或儲存於其他裝置,其保存期間與該案卷之保存期限同。

  調查人員及管制人員對錄影、錄音內容應保守秘密。

  (四)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

  調查機關對於錄影、錄音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維護,維持錄影、錄音設備之使用功能正常。

註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註2:參財政部68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36035號函。
註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4項:「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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