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6年8月間爆發「永豐金弊案」,永豐金控實際負責人涉嫌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融資並收取2成不法利益,並且挪用子公司資金收購股權,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刑法》背信罪與其他金融法規等罪嫌提起公訴。此外,在民國106年7月間,也有兩則涉嫌侵占資金的新聞報導。其一為車輛監理所職員在收取罰鍰後,以註銷罰單方式侵占新台幣240萬元,事後監理所雖追回侵占的款項,但仍將該員工移送檢方偵辦;其二為郵局職員違規向保戶一次收取所有保費,自行保管後再代為分期繳納,未繳納保費高達新台幣4.1億元,不僅侵占客戶保費,也違反郵局內部的規定。
上述三則新聞事件,涉及「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由於這些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均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335條與第336條分別規定「普通侵占罪」與「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或侵占因公務、公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即構成《刑法》的侵占罪;在《刑法》第337條也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另外,在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與第6條當中,則分別規定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或「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也是構成犯罪行為。除此之外,《刑法》第342條也規定「背信罪」,凡為他人處理事務,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利益,而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時,即構成《刑法》的「背信罪」。
在前述的新聞事件中,金控負責人與車輛監理所、郵局職員,分別挪用公司財產或侵占業務上收取的金錢,雖然犯罪情節略有差異,卻都是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而觸犯法網,除將接受刑事處罰外,因犯罪所得的不法利益也會被「沒收」,甚至要賠償他人因此所受的損害。因此要提醒大家,在職場上如對於公司或公有財產負有保管義務,務必要留意上述《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相關法條:
1.《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罰金。
2.《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最高分別可處七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元或三千元罰金。
3.《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5.《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6.《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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