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公司法》於民國90年間曾大幅修訂後,至今已有17年之久,為了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與經濟轉型挑戰之需求,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在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今年(民國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正條文數高達148條條文,約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主要聚焦於經營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等三大主軸,修訂內容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的企業影響十分重大,企業主應對新修正的法條詳加了解。
  行政院強調本次《公司法》的六大修法重點在於:一、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三、保障股東權益;四、強化公司治理;五、因應洗錢評鑑;六、與國際接軌。希望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令遵循成本下,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持續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以促使我國商業環境能更有利於各種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同時將引領企業除追求本身利益外,亦能善盡社會責任,共創台灣美好未來。

《公司法》修訂重點,注重保障股東權益

  此次《公司法》修法在「保障股東權益」一項,增列了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法》針對某些對於公司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事項,明定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為保障股東的權益,現行的《公司法》對於影響股東的某些特定事項,特別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避免因為重大議案突襲性的提出,導致股東因必須立即作出決定而無法審慎思慮;另一方面,也禁止「特定重大議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也就是該等議案也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上,有利於股東預先知悉討論議案內容,作為是否出席股東會的參考,藉以防止某立場的股東趁反對立場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的機會,臨時提出影響其餘股東權益的重大議案。民國107年修正通過的《公司法》,則進一步擴大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議案的範圍,對於公司而言,必須要留意修法前後的差異,以免徒生爭議。

防止股東會突襲,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谷逸晨律師也則指出:本次修法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原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包含:「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及「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等。此次修法後則擴大了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議案的範圍,包括:

  1.減資:「公司減資」對於股東的權益影響非常重大,在「授權資本制」下,股份可分次發行,減資大多為減實收資本額,通常無涉「變更章程」,原不須列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本次修正後的《公司法》為保障股東權益,特別增列「公司減資」議案也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的規定。

  2.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將直接影響股價高低,對於股東權益也屬重大,修正後的《公司法》規定,將不得再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議案供股東會決議。

  3. 董事競業許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藉以防止董事因為競業行為而造成公司的損害,進而導致股東之損失。修正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也新增「董事競業許可」一事,不可以用「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4.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此等事項,因涉及公司財務重大決策,修正後《公司法》也明文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股東會,以保障股東的權益。

  此外,關於前述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議案,都屬涉及股東重大權益事項,故必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預先列舉,本次《公司法》修正就針對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議案,還特別增訂召集事由除應列舉外,尚應說明「其主要內容」。考量到說明主要內容可能資料繁多,故特別規定得將主要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將網址載明於召集通知之上,以利股東循「網址」進行查閱。

因應洗錢防制並增加公司透明度,廢除「無記名股票」

  另,本次《公司法》修訂,也將「無記名股票」廢除,以增進公司的透明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林岫萱律師指出:《公司法》修正前,股票有分為「記名」與「無記名」股票兩種,持有記名股票的股東會列冊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簿中,「轉讓記名股票」的流程較好掌握,以「背書」方式轉讓股票,對於轉讓人與受讓人都是一種保障,實務上會填載「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並因為「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而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而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則不列冊於「股東名簿」上,轉讓無記名股票時,並不會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簿」的記載,僅需交付「無記名股票」,所以只有在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時,才能得知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為何人,因此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可以說是相當神秘的「影子部隊」。

  李永然律師也表示:為了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於今年11月來台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若評鑑結果不佳,將嚴重影響台灣資金匯出入、限縮台灣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國人前往海外投資也會遭受較嚴格審查等種種不利結果,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正的重點之一,也在於提升我國「洗錢防制」的能力。無記名股票因為不容易確認持有股東為何人,也無從明確得知受讓人何時取得無記名股票以及取得無記名股票的對價,資金流向並不透明,因此「無記名股票」容易淪為洗錢的工具,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也相對不容易管理無記名股票,甚至容易產生偽造無記名股票的情形。因此在這次《公司法》修正時,刪除無記名股票的規定,公司僅能發行「記名股票」,並配合修正刪除《公司法》有關無記名股票的相關規定。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影響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並促進公司金流的透明化。

贈閱公司法修正要點手冊,供民眾提升知識

  為了讓民眾能夠了解此次《公司法》大幅修訂的內容,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陳曉祺律師和副召集人谷逸晨律師的策劃下,邀集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李永然、陳曉祺、盧孟蔚、劉懿德、谷逸晨、沈曉玫、林貴卿、林岫萱、陳贈吉、鐘亦庭及桃園所許啟龍、許淑玲、張雅蘋律師、高雄所吳任偉、莊曜隷律師,共15位律師,撰寫《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從「增進公司透明度」、「賦予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四大方向撰文,剖析修訂後的《公司法》上路,對於企業及民眾的影響。由永然法律基金捐印,免費贈閱,希望企業及民眾能透過正確認識《公司法》修正內容,並加以運用,以強化企業競爭力並維護合法權益,使台灣能邁向更美好的未來!

103-1(2018.12).jpg

103-2(2018.12).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