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12日自由時報A14版記者吳政峰所撰「別以為外遇賠錢就好  身敗名裂慘過坐牢」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我國自大法官會議解釋,將通姦罪除罪以後,想要外遇的人增加了。

  翁偉倫律師表示,外遇被抓不僅要負擔侵害配偶權之賠償,還會面臨訴請離婚以及損害賠償之情形,連爭奪子女之監護權也恐居於劣勢,而只要被拍到牽手等逾越分際之行為,配偶就可以在兩年內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筆者認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施行以後,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但民眾仍須注意民事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由此可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3項侵害配偶權之規定,受害之配偶仍可於備齊相關證據後,向外遇者以及外遇對象請求精神慰撫金。

  此外,依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見解:「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知,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認定較為寬鬆,民眾仍須注意外遇所衍生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已婚之人,切勿有「婚外情」,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性交,構成「配偶權」侵害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更何況婚外情會破壞夫妻感情,切勿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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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著
書號:1F20-1
定價:320元

  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固然不易,自應細心呵護;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誠屬難事。

  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本書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著
書號:1F23-1
定價:320元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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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婚姻契約
作者:林宜君策劃,黃仕翰著
書號:2W07
定價:220元

  相愛與共同生活是全然不同的兩回事,兩人因相愛,繼而渴望共同生活、共組家庭,除了彼此的信任和善意外,更需要的是雙方務實的溝通。將「婚姻生活契約化」有何不可?從訂婚契約、婚前協議、同居協議、結婚契約,到離婚協議、收養契約、認領契約……等20餘種婚姻契約,本書以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本三步驟,提供您最具體、全面性的溝通管道,讓您情、理交融,生活加分!

離婚智囊團
作者:劉孟錦著
書號:2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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