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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報載,台北市內湖區有一位里長候選人邱瑞蓮女士,被檢調偵查她於今年參選里長時,涉嫌接受中國大陸資助的快篩試劑賄選,而被檢察官起訴,依投票行賄罪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而邱女又被檢察官以涉嫌觸犯《反滲透法》第七條規定,接受中方資助行賄選民,可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可以說是非常重的處罰,而台灣士林檢察署於起訴時特別強調,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不應受到境外敵對勢力干預滲透,以維護選舉環境公平,並強化保障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本件是否候選人邱瑞蓮是否涉及賄選?依法定程序最終仍由法院法官依証據、法律去衡斷,然而台灣士林檢察署卻以自中國大陸進口1200盒(6000支檢測試劑),即率爾認定其受境外敵對勢力影響,而違反《反滲透法》,揮動此一"大刀",不禁令人費解?

  首先,《反滲透法》原本立法目的乃「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試問,"測試劑"在疫情嚴峻期間是為國民健康的保護藥劑,而非毒品、槍砲⋯,其對我國國安會有何不當或不良影響?真百思不解。

  再者,適用《反滲透法》如前所述,是何等嚴重的犯罪行為,該罪必須恐有致顛覆國體主權或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法定罪責相對嚴峻;但以本件言之,涉及違反《選舉罷免法》可再加重其刑度至二分之一,法定本刑加重後最高即成為15年有期徒刑,試忖以單一區區的"里區域選舉"如何到達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有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此如同以大砲打小鳥、殺雞用牛刀,誠不符民眾思維,並讓民眾相當反感。

  其三,從現實面觀之,多少台商在中國大陸賺足了人民幣,回台後在台灣從事競選活動或資助特定候選人的現象相當普遍;按士檢的邏輯推論,如此行徑,有無違反《反滲透法》。過去,鄭運鵬曾也曾在中國大陸做生意,連其入境大陸的身分籍都填寫「中國台灣」;陳時中於2017年也曾率團到中國大陸交流,並與陸方的醫界高層盛大合照;又已經有多少台籍人士赴陸讀書、旅遊、交流、工作、⋯等,是否都會以違反《反滲透法》法辦?

  數據顯示,政府與中國大陸今年前七月兩岸貿易額已高達1,921億美元,如此與台灣有龐大商業交易,而無出其右的貿易夥伴,卻仍要操作仇中、反中,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

  回顧民國81年《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規定只有在涉有「暴力行為」下始會構成"內亂犯罪",這也是民進黨先進當年之創黨理想,無非讓民眾可以享受珍貴的自由、民主、人權的價值,而《反滲透法》基本上是違反時代潮流法制,其條文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更有違《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箝制、壓抑人權,則莫此為甚。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絕對要堅守其中立性,維護公平正義,切勿淪為政治附庸,因為一旦淪為政治附庸,失其嚴守中立原則時,則是民主向下沉淪的開始,期盼大家一起用良心真誠守護台灣!(本文作者者為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文章連結:林清汶觀點:里長違反《反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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