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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郭為生技公司董事長,與曉雨結婚三十餘年,育有大寶、二寶、小花共三名子女,現均成家立業。
惟老郭與秘書日久生情,民國(下同)103年1月2日在外生下小凱,並同時辦理認領登記。事後曉雨得知老郭與秘書外遇,多次與老郭大吵並揚言要離婚。

  詎料,老郭還未及與曉雨離婚,不久突然心肌梗塞身亡,名下留有一棟透天價值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以及一千萬元存款,而曉雨身為家庭主婦,名下並無任何資產,自覺為郭家做牛做馬,心有不甘,遲遲不願分給三名子女以及私生子小凱。

  試問:何時可提遺產分割訴訟?小凱可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訴訟原告、被告有哪些人?遺產分割裁判費用要繳納多少?

解析:

  人死後遺產要如何分配、分割,往往是生存的繼承人爭執所在,在遺產未辦理分割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也就是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為了打破公同共有關係,勢必走向「遺產分割」一途,為此以下就何時、何人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訴訟當事人有哪些人以及遺產分割裁判費要如何計算,簡要介紹如下:

  一、首先,何時可請求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僅有二者例外情形下,例如:全體繼承人同意訂立遺產不分割契約,或被繼承人於遺囑內載明禁止遺產分割時,則繼續維持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然遺產不分割期限,不宜過長,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禁止遺產分割效力最長為十年(註1),以免有礙經濟流通。

  二、接著,何時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要先確定是否有符合以下二種情形,第一種,如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即依循遺囑所訂分割方式;第二,若被繼承人無預立遺囑,則先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如何分配遺產。倘若繼承人不能協議決定遺產分割方法時,始得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三、那有哪些人得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為「繼承人」。而所謂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包含配偶外,依以下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中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父親去世,由三名子女繼承,其中一名子女比父親早過世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該名子女的小孩(即孫輩)代位繼承。

  然須注意者是,若繼承人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喪失繼承權(註2)之情形時,則無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爰此,基於繼承人對於遺產屬於公同共有關係,訴訟上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當繼承人中一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即列為原告,其餘繼承人則列為被告,故訴訟當事人即為全體繼承人。

  四、最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用要如何計算呢?因屬於「家事財產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註3)。簡單來說,原告在遺產分割完畢後,所能分得的遺產價值。故計算方式為將「遺產總價值」乘以「原告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即應繼分(參照《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註4))」後,得出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註5),計算裁判費用。

  附此敘明者是,若原告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併請求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就遺產分割訴訟裁判費部分,於上開計算遺產總價值,要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請求之分配額後,再乘以原告應得的應繼分!

  五、本案例中,要先釐清者是,誰是老郭的繼承人?因老郭與曉雨最終未辦理離婚登記,曉雨仍為老郭的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大寶、二寶以及小花等三人,均為老郭的繼承人。至於小凱雖為老郭外遇所生之子,經老郭認領後,即視為婚生子女,亦即為老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小凱亦為老郭的繼承人。

  再者,因曉雨一人霸占老郭的全數遺產,即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如何分割遺產,因此無法進行協議分割遺產,本例小凱身為繼承人之一,得隨時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故小凱為遺產分割訴訟的原告,其餘繼承人曉雨、大寶、二寶以及小花等四人則為被告。

  而遺產分割裁判費部分,因小凱是以繼承人身分提起,且未知曉雨是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故計算方式為老郭遺產總額六千萬元(5,000萬元透天+1,000萬元存款)乘以小凱的應繼分五分之一,為一千二百萬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小凱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十一萬七千六百元。(本文出自《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執業律師)

註1: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9):民法繼承新論,第149頁:「分別共有之不分割特約,在我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二項)上,則有不得逾五年之規定,惟關於遺產不分割期間,民法則付之闕如,且遺產既為共同繼承人之公同共有,故更不能適用上舉分別共有物不分割之規定。既如此,則適用《民法》第1165條第2項所規定之十年期間如何?」

註2:《民法》第1145條規定:「I.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II.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註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註4:《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註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文章連結:生技老董外遇生子、元配心有不甘霸占遺產 連親生的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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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問題多,遺產分割更是複雜多變,有已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卻事後反悔不辦理的;也有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怎麼分都無法取得共識的;也有生前贈與子女財產,這些財產是否要扣抵繼承的遺產?執業多年,處理過各式各樣紛紛擾擾的繼承案件,有感於許多民眾自己找一些「司法狀例例稿」抄寫,發生訛誤,導致遺產的相關訴訟日益增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為解繼承人疑惑,特別以「遺產及共有不動產分割」為題,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主編,企劃《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解說遺產及共有不動產分割應有的認識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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