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或同居男女宜惜緣,進而彼此珍愛

  人是群居的動物,不可能離群而索居,在人的一生中最親的人莫過於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而男女因結婚或同居,也會形成親密關係。

  人生在世是在學習「愛」與「被愛」,佛教強調「慈悲喜捨」這是愛人的最高境界;而人學習「被愛」,就是懂得他人對自已的愛,進而要懂得「感恩」。

  人的一生中會接觸很多人,親人間或同居男女既因緣分而相聚,自應本於「惜緣」,而彼此珍愛對方;然世風日下,原本「家」是最好的「安全」避風港,未料「家庭暴力」竟逐日增加。

  依2021年9月間衛生福利部發布一份統計資料,因受covid-19疫情的影響,2021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比去年增加了532件,其更以「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比2020年同期相較增加1319件,增幅居各類別之冠(註1);令各界相當憂心。

二、寶島台灣的社會,各類型「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發生

  對於「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註2)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行為。有學者將「家庭暴力」形態區分包含「兩種成人暴力」(虐待配偶和虐待兒童)、「兩種兒童暴力(虐待父母和虐待兄弟姐妹)及「兒童和成人同時施加的暴力」(虐待老人)(註3)。

  以下筆者也舉四件實際發生與家庭暴力(相關的)事件:

【案例一】年輕時遭夫家暴,利用夫老來中風加以虐死

  民國111年8月15日自由時報刊載:高雄市有一位71歲的陳姓阿嬤,於年輕時隱忍丈夫家暴,直接十四年前丈夫中風癱瘓在床無力反擊,陳姓阿嬤對中風丈夫展開凌虐報復,致其體內長期出血致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傷害致死罪」(註4)輕判陳姓阿嬤三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5)。

【案例二】家暴男刺死女友,遭判無期徒刑

  民國111年10月15日自由時報刊載:新竹47歲林男與李女同居,在同居期間林男曾於2020年6月打傷李女,並持刀恐嚇李女「要死大家一起死」,李女據此向法院聲請並獲「暫時保護令」,林男不滿其同居女友在聲請「暫時保護令」並搬離住處,民國2020年8月持刀前往李女工作地點,狂刺她60刀致死,嗣後林男被法院依《刑法》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於民國111年10月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註6)。

【案例三】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

   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刊載:在台北市有毒品前科王姓男子涉嫌對前妻、小孩家暴,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後,王姓男子又多次傳訊息騷擾、飆罵髒話,而被台灣士林檢察署依「違反保護令罪嫌」起訴王男,並建請法院法官加重其刑(註7)。

【案例四】長期隱忍「家暴」,妻子失控勒斃丈夫

  民國111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報導:彰化市69歲吳姓婦人,於111年12月21日趁76歲丈夫酒後熟睡,拿出電線纏頸勒斃丈夫,吳婦疑遭丈夫長期家暴,始終選擇隱忍未報案,精神壓力大,加上當天又遭丈夫毆打辱罵,終至精神失控釀成悲劇,警方訊後將吳姓婦人依《刑法》殺人罪移送法辦(註8)。

三、親人或同居者間家庭暴力,造成不利的影響甚大

  目前政府對於「家庭暴力」日益重視,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主要是一旦有家庭暴力發生,對於受暴、受虐者,將造成諸多負面不利的影響。以夫妻間的暴力為例:如果對配偶進行家庭暴力,依專家研究認為其影響不小,分兩方面說明:

  (一)對於受虐妻子:

  1.配偶會產生許多強烈的負面情緒;

  2.配偶會陷入一種矛盾糾結的痛苦中;

  3.配偶會因被傷害、被虐待而失去自信、能力、生活功能,導致無法正常工作,也無法做好母親及妻子的角色(註9)。
  
  (二)對於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

  1.這些兒童在外在行為方面,比較會有攻擊性行為;

  2.這些兒童在情緒上,有時心情低落、害怕、焦慮、恐懼、憤怒…等;

  3.在社會表現能力比一般兒童差;

  4.影響課業,上課不能專心;

  5.語言發展或認知學習比一般兒童低(註10)。

四、為防治家庭暴力,我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由以上實際發生之家庭暴力事件,及家庭暴力對於受虐者或目睹家暴的兒童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立法院為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起見,於民國87年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民國87年6月2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透過該法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並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註11)。

  對於該法至少應有以下二點認識:
  
  (一)民事保護令的種類:民事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僅可以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至於「緊急暫時性保護令」僅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至於「被害人」則不得提出聲請(註12)。

  (二)須注意「保護令」內容並遵守:民眾遇到「保護令」時,應先注意「保護令」的內容,其內容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治令」…等,且義務人須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俾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前述的「案例三」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按保護令的義務人如果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的下列裁定,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法定本刑最重為三年有期徒刑),即: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五、努力消除及預防家庭暴力

  對於國內日益增加的「家庭暴力」事件,尤其是令人憂心的「老人受虐事件」;在消極面應努力消除,在積極面則應努力預防,現分述之如下:

  (一)消極面:

  1.建議家庭暴力受虐者不應隱忍,長期隱忍反而更易引發更嚴重的憾事;在老人受虐,一些受虐長輩基於「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選擇隱忍,導致衝突與矛盾累積多年,埋下日後危及生命事件的導火線(註13)。

  2.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導。

  3.受虐者應善用「民事保護令」制度。

  4.對於施暴者及違反保護令的犯行迅速追究法律責任。

(二)積極面:

  1.加強道德人倫的教育:傳統中華文化強調五倫,即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義婦順、兄友弟恭、明誼友情,人人如能各行其義,即能建構理想的社會人際關係。在家庭中夫妻恩愛、父母慈愛子女、子女孝順父母、兄友弟恭,則親人間必定圓滿和氣。

  2.努力修持自己的身行,使身、口、意三業清淨:《佛說十善業道經》有云:「…言善法者,謂人天身、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皆依此法以為根本,而得成就,故名善法,此法即十善業道。何等為十?謂能永離殺生、偷盜、邪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欲、瞋恚、邪見。舉言要之,行十善業道,以戒莊嚴故,能生一切佛法義利,滿足大願。定莊嚴故,能生念、慧、慚愧、輕安。慧莊嚴故,能斷一切分別妄見。…」。親人間、同居男女間能相互「溝通」、「包容」,隨順因緣化解不愉快,自然不會徒生「家庭暴力」。

六、結語

  由本文所引用的四個真實「家庭暴力」案例,有發生於「夫妻間」、「離婚夫妻間」、「父子間」、「同居男女間」,由這些案例均可見一旦運用「家庭暴力」處理親人間或同居者間,只是會讓事情陷入惡性循環,且無助於事情的化解,且更可能引來嚴重的法律後果,誠足以為警惕。

註1:邱芷柔撰:「家暴虐老案增加15%」乙文,載2021年9月21日自由時報A1版。

註2:「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

  1.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2.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劵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

  3.其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財》第2條)。

註3:Kevin、Browne等著.周詩寧譯:預防家庭暴力,頁6,2004年11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註4:《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殺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刑。

註5:黃良傑撰:「念嬤顧癱夫14年 法官輕判」乙文,載民國111年8月15日自由時報,A9版。

註6:溫于德撰:「家暴男刺死女友 無期徒刑定讞」乙文,載民國111年10月15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7:蕭雅娟撰:「家暴男7次違反保護令被訴」乙文,載民國111年10月24日聯合報A12版。

註8:湯世名,吳仁捷撰:「醉夫半夜狂攆罵 乎妳死 婦人失控勒斃他」乙文,載民國111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9:成蒂著:終結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與諮商,頁150~151,2004年2月初版一刷,心理出版社出版。

註10:周月清著:婚姻暴力,頁93~94,1995年9月一版,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11: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化,其主要目的是藉由法律規範的效果,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就如同法律對於一般暴力行為的處罰。參見王佩玲著:「民事保護令制度」,載柯麗評等合著: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頁253~254,2005年1月初版一刷,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註12: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

註13:邱芷柔撰:「長輩多隱忍 家暴埋危機」乙文,載民國110年9月21日自由時報,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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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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