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我有一項發明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申請「發明專利」(註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審查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但卻因有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宣告專利無效的請求」,竟宣告作出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請問該如何救濟?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這位台商朋友,有以下兩點應認識並運用:

  一、大陸台商對於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應進行司法救濟程序;按大陸《專利法》第46條第2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到「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註2)。

  故大陸台商於進行上述救濟程序,應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

  二、台商還有要了解的是倘不幸縱經訴訟,仍遭認定專利權無效確定時,究竟會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經宣告確定無效的專利權,該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大陸《專利法》第47條第1款,所謂「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乃指法律上認定該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對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不過前述情形,依大陸《專利法》第47條第2款訂有例外,即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轉讓合同」(註3),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註4)。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考(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發明」不同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發明」乃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之新的技術方案。

註2:「訴訟第三人」乃指為保護自已的實體利益,參加他人之間業已開始之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第三人訴訟」。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頁158,2013年7月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專利權人可以自已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依大陸《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依大陸《專利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應訂定「專利轉讓合同」。

註4:知識產權法典,頁186,2013年1月第3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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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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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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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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