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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或個人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銀行等金融機構常會要求該公司的董、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個人尋覓連帶保證人,如果甲是該公司的董事,在「金錢借貸契約」上簽名、蓋章,擔任連帶保證人後,其法律後果為何?

  現代人不論在工作或生活中,常會面臨「契約」簽訂的問題,要在白紙黑字上簽名、蓋章,務必要先弄清楚契約書上的文字內容以及自己一旦在該書狀簽名、蓋章後的法律後果,這樣將來才不會因有糾紛發生而後悔莫及!

  就以本問題而言,涉及「保證契約」;所謂「保證契約」,即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之種類,如:「普通保證」、「連帶保證」、「共同保證」…等;就以本問題而言,即屬「連帶保證」;一旦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即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註1),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請求履行或代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的保證額型。

  又擔任保證人時,對於自己之保證責任,應注意以下兩點:

  1.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責任所應履行的範圍,原則上也確定「主債務」的範圍,依《民法》第74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此為「保證債務的法定範圍」,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保證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責任之範圍,如未特別約定時,則適用前述《民法》第740條所規定的「法定範圍 」(註2),故建議簽約擔任保證人務必看清楚契約書上的文字內容約定。

  2.保證的期間:保證契約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有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的請求,則保證人免其責任(《民法》第752條);反之,如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如債權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者,則保證人負其責任(《民法》第746條)。

  以上謹提出兩點注意事項供參考,這只是例舉,其目的則在於提醒要擔任保證人時,是一件重要的事,切勿等閒視之;所以,保證人一旦在保證契約書上簽名、用印,即會承擔法律責任。故務必看清楚契約書內容,並瞭解其法律責任之後,再簽字、蓋章,才不會徒生悔意。

  註1:「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乃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民法》第745條。參見劉春堂著;民法債務編各論(下 ),頁360,民國104年1月修訂版第二刷,自刊本。

  註2:李永然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335~336,民國110年8月 第15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文章連結:擔任契約的保證人  會成為債務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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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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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契約通常包括一般私人發包的「民間工程契約」及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的「公共工程契約」。「民間工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訂定即可。「公共工程契約」則是政府機關為供辦公之用或提供給付行政,所興建供政府辦公或公眾使用之營造工程,而與營造廠商簽訂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政府,因此,從契約的擬定,到工程發包的進行,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法律規範及監督。

  因「工程契約」事涉範圍與層面相當廣泛與繁雜,金額通常較大,一不小心,便易引起糾紛,傷害權益,萬一發生爭議時,更涉及行政程序、《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民法》等等相關法規,對相關人而言,難度及專業性相當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以「工程契約」為題,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擔任主編、台北所谷逸晨律師擔任助編,並由谷逸晨律師擔任召集人,企劃《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解說訂定工程契約應注意事項,以及常見的工程爭議及司法實務如何解決契約之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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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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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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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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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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