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先生在中國大陸上海經商,從事服務業,常需處理關於客戶的個人訊息,然不知何謂「敏感個人訊息」?又處理這類訊息時,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按「個人訊息」在大陸稱之為「個人信息」,大陸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訂有《個人信息保護法》。

  該法所規定的「個人信息」,乃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參見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第1款)。足見「個人信息」的構成有三個要素:(1)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2)與「自然人」有關的信息,(3)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

  由於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所謂「敏感個人信息」(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乃指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或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其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分、醫療健康、金融帳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未滿十四週歲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參見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1款)。

  敏感個人信息中的「敏感」,就是造成侵害或危害後果上的容易性;這種侵害或危害後果包括兩類:(1)是人格尊嚴受到侵害,(2)是自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即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或者自然人的財產權益等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風險(註1)。

  對於「敏感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參見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2款);亦即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有三個層面的前提要件,包括:

  一、須具有特定目的:處理時不能隨意擴大或超出原有目的範圍,倘目的發生變化時,須重新獲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大陸《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條第2款);

  二、須具備充分的必要性;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須採取嚴格保護措施:處理的各個環節須採取安全、可靠的保護手段,保護敏感個人信息不被洩露、非法使用(註2)。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倘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務必注意上述規定,俾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致他人受有損害,導致遭到處罰及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程嘯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理解與適用,頁259,2021年9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張平主編:個人信息保護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解讀,頁118,2021年11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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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於「敏感個人訊息」的法律須知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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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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