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元月24日晚上李永然律師以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擔任上海商業文教基金會讀書會引言人,此次讀蕭代基教授的「淨零之路台灣的雙贏策略」電子書,李永然律師以引言人角色發表了該書以下的重點:

11990年代「國際」即已開始推動永續發展及氣候治理,但並未成功,且情況更加惡化,各國的現實重視當年的GDP甚於未來世代的幸福;並未重視「世代正義」,其相當大的原因是人類:短視、健忘、惰化,對風險過於樂觀…等;而台灣必須於2050年做到「淨零排放」,這是「符合道德責任,盡已開發國家的國際義務」,且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2、由於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增加,引發溫室效應的增強,全球暖化加劇,業已進入惡性循環,使得「氣候變遷」加劇,進而目前已演成「氣候危機」;目前想要於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必須多管齊下:,即透過(1)減碳,(2)除碳(包括利用負排放技術)

3、目前「減碳」也已多方進行,如:綠能發電,儲能系統,替代燃料,氰能;台灣也制定了《氣候變遷因應法》,我國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於民國112215日修正公布該法,將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名稱,依該法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的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該法共659條,簡述如下:

第一章總則(§1~§7)

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8~§16)

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17~§20)

第四章減量對策(§21~§41)

第五章教育宣導及獎勵(§42~§46)
該章的<45>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的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這是運用「獎勵」與「補助」手段,期能有效達到「淨零」的理想目標。

第六章罰則(§47~§59)
該章乃強調運用「法律」的相關處罰,除了「行政罰」還有「刑罰」的手段,令人民能遵守該法之要求;行政罰的處罰如:

(1)、針對碳費應繳納有偽造,變造…則以「碳費收費費率」的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55)

(2)、如逃漏碳費,除徵收逃漏碳費外追繳近5年內應繳費額(§55)

第七章附則
112
110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2215日由總統公布,且自217日起施行(§63)

4、另外該法中有定義「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分述如下:(1)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力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勒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的情事。

(2)溫室氣體減量:「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氰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而其減量,則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5、該書非常專業,內容豐富,具有可讀性,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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