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朱萱諭律師撰「五兄

文◎朱萱諭律師

問題:

  甲、乙、丙、丁、戊五個兄弟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在建設公司高價攻勢下,願意將整筆A土地出售建設公司的負責人,於是甲、乙、丙三人寄發存證信函,將上情通知丁、戊二人。然經送達,丁之戶籍地址遭到退件,且甲、乙、丙三人不清楚丁的實際住居所。

  請問:要如何處理上開送達的問題?

  倘若甲、乙、丙三人欲將整筆A土地贈與給母親,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進行贈與?

解析:

  一、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2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下簡稱:執行要點),已在1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就《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欲他共有人無法送達時,此次「執行要點」第8點為詳細修正規定:

  通知方式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送達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執行要點」第8點第2款)。

  原則上遇有以下情形時,應以實際住居所為通知,並由部分共有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他共有人受通知之處所確係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執行要點」第8點第3款):

  1.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

  2.有《戶籍法》第50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

  3.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

  上開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事項,亦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執行要點」第10點)。

  例外於無法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者,部分共有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執行要點」第8點第3款),亦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執行要點」第10點)。

  以公告代替通知者,以下列情形為限(「執行要點」第8點第4款):

  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

  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籍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

  3.他共有人於台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此外,修正「執行要點」就《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定「處分」,除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外,新增將「交換所有權」排除適用,以避免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之情形發生。

  三、於本案例中,甲、乙、丙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丁之戶籍地址未果,且不清楚丁實際住居所,依「執行要點」第8點第3款,甲、乙、丙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亦得依「執行要點」第10點規定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

  另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定處分僅限「有償」讓與,贈與實為無償讓與,故本例甲、乙、丙三人無法將整筆A土地贈與給母親;惟仍得分別贈與其個別的應有部分(持分)給母親,予以附帶說明。

文章連結:五兄弟共持有土地…建設公司高價攻勢讓三人點頭願賣 存證信函寄到另二人戶籍卻遭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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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朱萱諭律師撰「五兄 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

  在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中,土地不僅是居住生活之所依,也是財富身分的表徵;然而隨著人們代代相傳,子孫開枝散葉,繼承人數不斷增加,土地共有的情形變得十分常見,因共有而產生的各項法律問題也極為複雜,若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意見不一時,自然容易產生紛爭。因此,民眾應該對於「不動產共有」的法律規範多所了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由於李永然律師十分重視「不動產共有」的知識傳播及法律服務,於是《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便在李永然律師的企劃下誕生了。《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擔任主編、朱萱諭律師擔任副主編,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桃園及高雄分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陳宜鴻律師、黃介南律師、張雅蘋律師、孫慧敏特助、朱怡瑄律師、余悅律師、鄭元翔律師、李季珈律師、張郁屏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等人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共同打造本手冊,提供民眾索取,內容完整解析「不動產共有」的各項法律規定及共有人權益及義務,對於面臨「不動產共有」問題的民眾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參考資訊。

  欲索取《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索取手冊連結: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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