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案例:

  甲勞工受僱於A公司,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嗣後甲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就醫證明記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甲勞工遂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表示要請病假。

  前述案例中甲勞工主張只在週一至週五工作日請病假,A公司要如何計算病假期間?如果例假日及休息日不計入病假,是否表示A公司仍然要給付甲勞工例假日及休息日的工資?

解析:

  首先要提醒,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註1),月薪制勞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雇主都是要照樣發給工資的,千萬不要誤以為例假日及休息日沒有薪水;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勞工在週一至週五請五天病假,雇主在計假發薪時,應該是週一至週五普通病假發半薪(註2)、週六及週日仍是全薪。

  不過回到本件案例就會發現,如果在勞工連續在週一至週五的工作日請假,就算請超過三十天普通病假,仍然可以獲得例假日及休息日的工資,對於雇主來說似乎並不公平。對此,早期行政院內政部及改制前勞工委員會認為,如果勞工一次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超過三十日以上的部分,法定假日得併計於請假期間內;去年,勞動部又於民國112年5月1日作成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表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即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根據上開勞動部函釋可知,雖然原則上請假期間的計算是依勞工提出的假單為依據,但如果勞工以同一事由分開請普通傷病假(如案例中的甲勞工用同一份診斷證明連續請假兩次以上),此時「前三十日」的普通傷病假僅計算工作日,除了病假期間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發給半薪外,期間如果遇到例假日及休息日仍要正常發薪;但「超過三十日」的部分,雇主可以依曆計算病假期間,不分「工作日」或「假日」都不用給薪。因此,案例中之A公司面對甲勞工的病假申請,應該先計算前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則可以依曆計算病假。

註1:《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註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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