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勞工甲受僱於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勞工甲因為年齡已逐日增長,同時家中母親年老多病,想退休返家照顧老母親,不知自已的「年資」是否符合「自請退休」?又如符合退休條件時,而自已又仍適用「勞退舊制」,如何計算退休金的年資?
【解析】
按《勞動基準法》對於「退休」規定,有「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之分;前者於該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至於「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於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工作者。
依上開案例,勞工甲希望瞭解是否自已的「工作年資」是否符合自請退休?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
至於勞工甲的工作年資是否已經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涉及「工作年資」的計算,其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註1)。
另外勞工甲在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受雇,如還有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工作年資,只要是基於雇主的意思,在同雇主有關事業單位的調動,則其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註2)。
再者,如果有《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情形,即「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二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值此之故,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也判示:「上訴人以公司虧損為由,商得被上訴人同意,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遣被上訴人,隨即與被上訴人訂定新約,自七十五年元月起以臨時工按日計酬繼續僱用,自與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約,訂定新約無異,即在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原審認被上訴人之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有該法第十條之適用,其適用法律並無不合」,此乃因《勞動基準法》第10條的立法本旨是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註3)。
以上說明供勞工甲參酌運用。
註1、《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註2、參見林振賢著:勞動基準法譯論,頁336,民國88年2月8日初版,自刊本。
註3、參見陳金泉著:勞動訴訟實務,頁278,2020年9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
作者:周昌湘主編
出版日期:2019/09十四版
書號:1V12-9
定價:550元
收錄最新、最全的——
.勞動基準法規: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解釋令函:內政部、勞委會(勞動部)解釋令函.財政部稅法釋令.法務部令函
.司法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結論……等
.裁判: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相關重要裁判
作者:李永然等著
書號:1C26-1
定價:280元
在人浮於事的年代中,勞工對於自己的權益只能噤聲不語嗎?站在「勞雇共生」的角度,勞動法律給您一個持平的依據。從勞雇關係的開始到結束,本書提供最要緊,也最易於引人爭議的數十個問答,包括勞動契約、工資與工時、工作規則、考核與獎懲、職災權益、資遣、解僱與退休、童工與性別工作權平等、勞資爭議之解決途徑……,援引精準的法律條文、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讓讀者快速明白自身權義所在,和諧化解彼此爭端!
作者:鄭正一
出版日期:2023/12 初版
書號:2Q14
定價:500元
勞工一旦遭遇職業災害,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更可能讓整個家庭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因此,針對勞工職災問題而訂立的專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誕生了,且於民國1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書作者研究勞工保險多年,且實務經驗豐富,特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主軸,再輔以實務案例及相關圖表詳加說明,不論是勞工、雇主或是人資,都是一本十分實用,且具有參考價值的職災保險專書。對職災勞工而言,更能夠透過本書按圖索驥以掌握自己的權益。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