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網路科技結合手機,通訊較往昔便利許多,「資訊」傳送非常快速,且每個人的手機每日的資訊經常爆量。台灣目前詐團橫行,手法推陳出新,民眾處在當前的環境,對於收到的資訊涉及「錢財」,切勿輕信,一定要先經查證,如果有不瞭解的一定要請教「專家」或向相關機關查證;涉及自認為自己熟識的親友,一定要再費力些與相關人員親自通話,進行查證,俾免上當受騙而失財。

    筆者先舉兩則2024年間發生的真實案例,再進一步解說。

〔案例一〕李姓貴婦被騙涉及刑案,須匯款擔保

    2024年7月1日自由時報報導:一位葉姓女保全申辦銀行帳戶,再以新台幣(下同)3萬元將該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團取得葉女帳戶,以「假刑警」身分,向住在台北市的李姓貴婦佯稱她已涉嫌刑案,須匯款「擔保」,檢警才能重新調查,李姓貴婦為保住財產,竟一個月內連續匯出18筆鉅款到「葉女帳戶」,先後共匯出2400萬元。嗣後葉姓女保全遭到刑事責任的訴追及民事賠償責任的求償(註1)。

〔案例二〕李姓地產大亨誤信「假謝金河」,遭詐1.7億元

    2024年7月2日自由時報報導:住在台北市李姓地產大亨原本認識財經股市名人謝金河,日前手機跳出一封「投資股案訊息」,李姓大亨原本認識謝金河,且二人間有加Line,李姓大亨誤信該訊息是他所認識的謝金河所傳送,因此落入詐騙集團假冒名人的「投資詐騙」圈套,於前後半年就投入1.7億元資金後,才發現被詐騙。李男誤信其投入的資金,可由專人代為操作股票當沖且穩賺不賠,李男被「洗腦」後,即下載「海能國際投資APP軟體」。李男直到等不到對方約定出金,詢問友人,方知中了詐團的圈套,進而去報案(註2)。

    由上述兩則案例,可知詐團是透過權威、同情、操弄恐懼或信任感,而讓被害人相信詐團設下的陷阱,因而遭騙失財而受害。

    就以第一則案例,受害的李姓貴婦遭詐團操弄「恐懼」,誤信對方是「刑警」身分,而受騙。如果李姓貴婦遇到這類的情境,能事先向可信任的「專業律師」諮詢,律師即可分析在法律上的正式程序並非如此,應當是個騙局,這樣也就不會前後匯出18筆鉅款,而受害高達2400萬元。

    再以第二則案例,受害的李姓地產大亨遭詐團操弄「權威、信任」,而讓被害人相信詐團預先設下的陷阱;如果李姓地產大亨能費些心力直接與自己認識的名人謝金河財經股市專家,甚至可以見面討論,相信詐團也將難以得逞。

    科技網路的進步,帶來通信的便捷及訊息傳送的快速及方便,未來AI更成熟,詐團一定會研究利用,再讓詐術升級,民眾更不能便宜行事。一旦涉及「錢財」,一定要注意確保自己的「財產」(金錢、不動產、股票、名貴字畫等財物),一定要願意就不懂的事請教可信任的專家,就自己認識的人,或運用機關、單位、行號行騙,可以進一步查證,這樣讓自己不致於受騙失財。

   現代人生存相較於往昔複雜,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台灣近年來詐團施詐屢屢得逞,政府似乎疲於應付,短視近利之人不斷地投入詐團,就以〔案例一〕的葉姓女仲介竟然只為了「3萬元」就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賣給詐團,葉姓女仲介已經犯了詐欺取財及洗錢的幫助犯行,另外民事上也涉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除了要背負法律責任外,還要背負佛法所說的「因果報應」;李姓貴婦的受害,也是因「葉姓女仲介」的「惡業」、「惡因」,來世也將承受惡害惡果。

    另外,從事詐團的人非常不應該,人應該從事「正業」善行,貪圖輕鬆的賺取錢財,一方面是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另外也是種了惡因,基於「因緣果報」,未來也將會有惡報,人如果喜歡錢財,希望富有,一定要懂得經常「布施」,常行布施,廣植福田,一定有助益於自己未來或來世財富的增加。

註1:蔡彰盛撰「存摺3萬賣詐團 法院判她得全賠」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1日自由時報,A1版。

註2:陸運鋒撰「地產大亨誤信假謝金河遭詐1.7億」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2日自由時報,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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