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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多數繼承人繼承遺產成為「公同共有」

  按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較受繼承人關注的除了「現金」外,就屬「不動產」;如繼承不動產,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所以,繼承不動產,多數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也是「公同共有」(註1)。而國人有因「已歷經數代繼承,年代久遠」、「繼承人間有爭議」、「年代久遠傳承多代,繼承人超多,致權利過少」、「應繼承土地由他人占用而非自已使用」……等原因(註2),而影響遺產分割及登記。

二、繼承人間可進行遺產分割

  對於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可以進行分割,為了避免將來不好管理、運用及處分起見,最好能儘速進行分割,至於分割方式分為:

  (一)協議分割: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多數繼承人全體協議一致分割,即可成立「協議分割」。

  (二)裁判分割:

  如果多數繼承人間無法協議一致,且無不能或禁止分割之情事時,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以裁判方式分割遺產。此屬於「家事事件的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

三、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應循「裁判分割」解決

  如上所述,分割可分「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所以進行分割時,可先由繼承人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註3)。繼承人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時,筆者欲藉本文提醒法律應注意事項。

四、繼承人間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要如何解?

  在說明法院裁判分割前,在實務上有繼承人已成立協議分割,卻拒不履行,此時要如何解決?如成立「協議」,則共同繼承人即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此為「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註4);但如成立協議已超過「十五年」,又有拒不履行協議之繼承人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分割,則該履行協議分割之訴恐遭駁回,此時可另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的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五、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注意要點

  其次,如進行法院的裁判分割訴訟,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遺產分割訴訟的性質: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的訴訟是「形成之訴」(註5),即裁判分割的結果,使共同繼承人間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乃創設共同繼承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屬「形成之訴」。當事人提出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

  (二)此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繼承人必須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丁四人,甲、乙要分割,丁反對分割,丙沒有意見;甲、乙固列為原告,甲、乙需問丙是否願為原告,如果不願任原告,甲、乙即應將丁及丙都列為被告。

  (三)分割時還應注意「扣還」及「歸扣」。共同繼承人中如有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先行「扣還」;又於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歸扣」,將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註6),除非被繼承人於生前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

六、結語

  綜上所述,進行遺產的裁判分割,如果不懂時,務必找「專業律師」協助,切勿為省錢計,就上網自己找一些「司法狀例例稿」抄寫,倘致生訛誤後,恐造成日後自己之困擾!(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即為「公同共有」。
註2:閒人編著:共有土地分割與繼承實務論述,頁13~14,2004年7月初版,復文書局出版。
註3:「協議不成立」乃指共同繼承人關於分割的方法意見不一致;「協議不能」乃指繼承人中有行跡不明、重病或共同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占有遺產,而拒絕他繼承人的分割請求。
註4:林秀雄撰:〈遺產之裁判分割〉乙文,載台灣本土法學第7期,2000年2月出刊。
註5;戴東雄著:繼承,頁119,2006年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6:魏靜芳等人著:遺產分割與紛爭處理,頁144~146,1999年2月初版1刷,書泉出版社發行。

文章連結: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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