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漢威著‧人車路雜誌社發行

1.      交通事故鑑定乃為找出肇事原因為目的;交通事故肇事因素包含人、車、路及環境四大因素,且這四大因素是互相影響的,要綜合考量才能找出肇事原因,進而鑑定肇事責任。

2.      面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要瞭解:﹝1﹞「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2﹞「有錯」不等於肇事因素;﹝3﹞「涉嫌」不等於肇事因素;﹝4﹞應妥善使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3.      鑑定有下述特色:﹝1﹞鑑定是就人、車、路的法令規定為思考準則,﹝2﹞鑑定是以「駕駛行為」違反何種道安規則為思考程序,﹝3﹞鑑定重在究其肇事因素,﹝4﹞鑑定是究其發生原因。

4.      車禍蒐證的現場,包括人、車、路,而要以何者為先?構成交通事故的第一個要件就是車輛必須在「道路」上發生肇事才稱之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路」是決定車禍最首要的要件,蒐證的首要工作是在「路況」。其次要注意「車」,依車可﹝1﹞從車損研判方向,﹝2﹞從車損研判駕駛行為,﹝3﹞從車損研判行車速度。再者,研判路人。

5.      員警現場蒐證重點,要研判「行車速度」,影響煞車痕長短的因素有下列事項:

﹝1﹞    速度;

﹝2﹞    煞車系統;

﹝3﹞    煞車方式;

駕駛人行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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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