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任職於甲物流公司,擔任「物流士」之工作。某日,A駕駛甲公司之車輛按照排定路線配送貨物,途徑某下坡路段時,該車輛煞車卻突發異常。A為免傷及其他用路人,乃將車輛轉向旁側的護欄。車輛撞擊護欄後,雖然汽車確實停下未傷及第三人,但A自己卻因此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事後調查發現,甲公司之車輛皆按期保養,而該肇事車輛於發生事故前一日也剛完成定期保養,保養紀錄並無異常。甲公司於是主張其對於員工A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受傷並無「過失」,應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試問雇主的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然而,雇主對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並無故意、過失的情形,雇主是否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司法實務上曾一度存在爭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稱「按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已明確揭示雇主負擔「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對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有無故意或過失,皆應依法負擔補償責任。
因此,依照上述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甲公司雖然皆按期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對於員工A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的職業災害結果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但因為甲公司依法應負擔的責任乃是「無過失責任」,故甲公司不得以其無故意過失,而主張公司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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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昌湘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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