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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內政部以「未依國籍法放棄國籍」為由,將具有「陸配」身分的南投縣前縣議員史雪燕女士解職。儘管史雪燕女士是遞補就任、且已卸任,她都曾是民選公職且資格無疑;如同去年,民眾黨原打算提名「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女士為不分區立委,「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籍者」是否必須放棄大陸國籍才能就任民選公職,即曾引發社會批評。

  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特殊,大陸禁止雙重國籍卻仍例外容許「中華民國國籍」乃基於一個「中國政策」所致。而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擁有中國國籍者並無法可排斥,亦無法請求其註銷國籍,乃當然之理。因此陸配依法成為中華民國公民,進出、入大陸完全使用「台胞通行證」,而非「護照」,與一般台灣人民無異。因此,有陸委會作為權責機關主管兩岸事務,透過海基會處理民間事務;而大陸則有國台辦與海協會作為對口單位,而並非「外交部」;而「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證件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而非簽證,如果要居留台灣,則必須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證,而非外僑居留證,且在其他安排上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不同。

  因此,陸配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身分之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期望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始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在擔任陸委會主委函覆司法院曾明確指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於陸配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參選出任公職,自然應優先依照兩岸條例的規定。

  台灣現有陸配38萬多人,占「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將近百分之六十五;沒有一席立委和議員的陸配,顯然是弱勢中的弱勢,這對陸配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總之,台灣原本是一多元、包容,富有活力的多元社會,陸配應與其他族群一樣,隻身來台成為中華民國公民後,與這塊土地齊心戮力生根茁壯,融入在這塊土地生兒育女世代綿延滋長,早與一般民眾無異,依法應可行使公民權利並負擔義務。內政部竟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其後果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漠視《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之憲政意旨「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違法濫權已發揮到極致更不符憲法之精神,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

文章連結:海納百川》剝奪陸配參政權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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