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也可以提供動產質押:

  大陸台商為了融資,往往被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而擔保品除了一般熟知的「不動產」(房產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外,也可以用「動產」做為擔保品。

  中國大陸《物權法》第208條第1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述規定中的「動產」即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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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略盡棉薄之力

  民國103年間,永然兄對我說,想探討我國矯正執行制度。正好我也想將我十餘年來擔任監所志工的經驗,以及對矯正法制及實務上的心得,整理成研究報告,藉以對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略盡棉薄之力。於是約定以二年的時間,完成實務觀察與法規的研討,然後分門別類提出報告。

  歷經不到兩年的時間,終於完成監獄執行的觀察,並發掘我國矯正執行的種種問題。民國105年6月完成首篇我國──矯正執行機關探討的報告,中華人權協會隨即成立「矯正執行實務觀察與研討」系列,連載這些矯正法制的研討報告,總共六篇,到民國107年元月終於全部連載完畢。永然兄即想再整理出書,以便當局及受刑人、受刑人家屬們參考。於是又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加以整理、添加資料,並邀請作家李雯馨女士共襄盛舉地提供她的著作,而完成這部有關我國矯正執行的實務與未來法制革新的研討報告,同樣地也遂了我多年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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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小熊把自己設計的「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經審定核准取得專利權,專利權期間從民國(下同)107年3月1日到118年2月28日;但小熊於107年4月1日上網購物時,發現A公司竟在網路上販賣與「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一模一樣的「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試問:小熊要如何保護自身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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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世界總會前總會長身分出席台北市傑人會例會,會議由胡淑文會長主持,會中邀請到洪蘭教授演講,和會員們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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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3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台商張老師身分出席了陸委會台商張老師的月例會,會議由高長理事長主持,並邀請張明杰先生進行專題演講,和在座的會員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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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監獄不再是人權黑洞

  監所是最不為人知的社會陰暗角落,也是最需關注的人權黑洞。

  監所環境封閉,人員流動更替極少,外界覺難發現其管理之缺失。檢察官雖然依《監獄行刑法》第5條之巡察及考核、《羈押法》第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有視察監所之責任,但虛應故事,成效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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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努力

  矯正執刑是司法作用的最後一環,也是實現正義與維續秩序最重要的一環。矯正執刑如果沒做好,那之前的檢察偵查與法院審判,就全都失去了光彩。因為,受刑人如未變好,問題就未解決。就像欠錢還債,債權人都打贏官司了,但債務人沒錢可供執行及清償,那請求清償債務的官司打贏了,又如何呢?當然,民刑事不可同日而語,但道理則是一樣的。

  因此,我國每年編列的矯正署及其所屬機關的預算從民國101年的台幣116億4387萬2千元,到民國107年的台幣127億2937萬2千元,提升幅度不高,但還是有年年提高預算的趨勢,顯示政府對矯正執刑的重視。尤其我在立法院院長十七年任內,更是對矯正執刑主要法規六次修正、官署組織、預算審查及矯正執刑質詢,都不虞餘力的進行,特別是民國99年法務部增設「矯正署」,而制訂《矯正署組織法》,議論紛歧,我也盡力協商,而讓法規順利通過審查,法務部矯正署於是誕生,為我國矯正執行跨出了一大步。這些努力,都是希望在職責內,對矯正執行儘量給予支持,以示立法對矯正執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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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山田教授在他所著《犯罪學》一書中,曾提到「犯罪是一個具有複合性與相對性之概念」。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固然違反國家刑事法律,且侵害到個人、社會或國家的法益,自然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與共同的價值。因此,社會群體的意志是無法容許這種「偏差」行為的存在,而必須設法禁止的,但要如何禁止呢?我國前有西漢史學家司馬遷在他的〈報任少卿書〉中提到:「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的典故。「畫地為牢」,被認為是我國最初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置,以讓犯罪人能自省改過,這可追溯至西元前三千年的古希臘羅馬時代及我國夏商周時代。而最初的處置,則是採「應報」主義,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但隨著時代轉變,發現「應報」手段並沒有減緩犯罪。於是在社會變遷與人們思想的變化下,對犯罪的處置,從「嚇阻」主義的殺雞儆猴、與世「隔離」主義、使犯罪行為人改悔上相的「矯治」主義、讓改變犯罪行為人思想的「重整」主義,到現在最新的「修復」主義。而「矯治」主義,雖在20世紀成為世界各國對犯罪行為人處置的主流思想,即希望藉由自由刑的手段,收容犯罪行為人在一處,除了懲戒性質外,更針對其心理與思想的改造,使犯罪行為人能因而「改悔向上」、重返社會,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不過,犯罪率仍隨社會發展及變遷,逐漸提升,且日益更難察覺。20世紀末後,各國對矯正策略逐漸脫離「矯治」觀念,美國有些學者更主張回到應報與嚇阻主義,因此在廢除死刑下,便使用終身監禁的不定期刑,以及訂定三振出局,甚至恢復死刑等策略;但對於輕微犯罪人或初犯,則給予「修復式正義」,或以「社區性處遇方式」處理,採用寬嚴兩極化的策略,日本亦是如此。

  我國在民國91年2月8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對輕微案件採緩起訴處分及服務社區處分。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刑法》第77條,採用不適用假釋的三振條款,也是兼採隔離主義及寬嚴兩極化的策略,與世界主流同步。

  然而,我國矯正執行僅有《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兩部主要法規。《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全面性修改後,歷經十一次小幅度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僅在民國64年修改較多條文,之後五度小幅度修改,但迄今仍已有多年未修改。甚至在民國9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布著名的釋字第653號解釋,認定監所與收容人間並非具有「特別關係權義關係」,而認《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均屬違憲,勒令「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然立法院卻依然無動於衷,逼得大法官會議只好在民國103年再度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以司法頂替立法,越俎代庖地指定:「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而除上開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外,綜合民國97年到106年的八年間,大法官共為我國矯正法制,公布了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55號及第756號等七號解釋,已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立下良好職策略基礎法制規範。以後,則要看執行本項政策的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的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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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應萬世紀身心靈顧問公司之邀,於2018年4月22日下午2:00~3:30至活靈活現教育中心演講「民眾如何面對及解決刑事官司?-從刑事詐欺案談起」, 以現今社會無所不在的詐騙案件為例,教導民眾如何預防詐騙,及已成為受害者又該如何從法律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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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好友向先生宴請李律師夫婦及中國大陸知名藝術家史忠貴夫婦,一起閒聊,史先生健談且風趣,共渡一個愉快的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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