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世界宗教博物館」,出席於該館宇宙創世廳內舉辦之「宗教博物館十四周年館慶」慶祝儀式,創辦人心道禪師以「心歸零、心回到家-地球家」來期勉大家。李永然律師並於節目尾聲與貴賓們一同手持愛心燈,跟隨心道禪師同聲齊念祈願文,共同為人類、世界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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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書狀範例」一書由李永然律師主編、吳光陸律師副主編,本書自2006年出版至今,廣受讀者好評,是專業人士及一般民眾在撰寫各式訴訟書狀的最佳範本,本次再版,特將內容做了修訂,全新排版,希望能提供讀者最新、最實用的內容!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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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王偉等一行14位貴賓,前往拜訪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並進行座談,此次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王偉等14位貴賓參訪團,成員包括副主任王偉、項目官員許穎、委員潘小達、委員李承先、委員張冬云、委員薛朝賓、委員邵云、委員董世珍、委員戰軍、委員苗連營、委員劉樹聚、委員鄧明哲、委員袁玉桃、沈苗苗小姐等人。

  李永然律師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身分與該會祕書長張菁雯進行接待,座談會中李永然律師以「臺灣的社會組織與社會和諧」為主題進行報告、討論與交流,內容包括臺灣社會組織法律規範之歷史沿革、臺灣私法人分類體系、臺灣目前之社會組織、公益社團以「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為例、財團法人以「永然法律基金會」為例等等。

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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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4日上午7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公會舉辦「2016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發展潛力調查報告」期末報告會議,會議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黃呈琮理事長主持,身為本計畫委員之一的李永然律師,也出席本次會議聆聽。會中由中原大學企研所呂鴻德教授針對專題報告「2016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發展潛力調查報告」做期末報告,會議至9時30分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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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9日,李永然律師應邀出席由旺報以『從滬提供台商「市民待遇」看台商享「國民待遇 」問題』為題,舉辦之「台商權益維護系列座談」,座談會由《旺報》 總編輯王綽中主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鼎創達集團總裁莫皓然先生、台經院兩岸發展研究中心陳華昇主任......等人士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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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表示,《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的出台證明了「兩岸一家親」不是口號,是實實在在的作為。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十三五規畫》的建議,台商也非常渴望投身於大陸未來的發展。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出台迄今21年間,兩岸情勢發生很大變化,台商原先優勢不再,雖然說「兩岸一家親」,但台商進入大陸還是「客卿」,大陸很多企業在操作上,運用的人脈與資源都超過於客卿的台商,他建議該由國務院立法,給予台商進一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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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民事糾紛不一定要上法院

  過去民眾一提到民事糾紛無法解決,就想到上法院去打民事官司,但談到上法院有些民眾的感覺就不好!

  其實現在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愈來愈多元,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其中有一機構民眾較陌生,就是「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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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9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以時速九十公里之速度,行經國道六號水沙連高速公路西向9.59公里處,因路面摩擦高溫,致該車左前輪輪胎因不堪負荷而爆胎,車輪因此無法控制,而自右向左偏移,撞擊由B駕駛的自用小客車,致B當場死亡,試問:

  一、若系爭車禍是因汽車狀況所致(例如:輪胎老化、胎紋深度不足等),但A本身欠缺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是否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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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9月15日自由時報A9版記者郭安家所撰「北市公宅愛心房東 享1.5%房屋稅」的報導,《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出爐,不僅將建商新成屋第一年囤房稅從三.六%降到二%,房東及建商的閒置房屋提供公共住宅住戶使用、企業及公營事業單位提供宿舍給勞工,持有三戶以上的非自用房屋稅也從三.六%降至一.五%,粗估北市府一年稅收損失新台幣7442萬元。

  對此,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表示「沒意見」,強調愛心房東可享低稅率是當年他向財政部爭取來的,但《住宅法》已規定1.2%的愛心房東稅,比北市府的1.5%低;這些適用1.5%稅率的房屋應租給弱勢,未來不能比照捷運聯開宅政策允許房屋租給有能力的青年,否則就濫用愛心。

  筆者認為政府鼓勵民間機構,是好的開始,舉凡與「公益」有關,且落實執行「公益」的機構,政府都應當鼓勵,並且無論是用稅率減免或補貼方式,讓弱勢團體從中得到幫助,這樣就不會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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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9月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停車位小換大 要課6%契稅」的報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建物多屬「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表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依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指出,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筆者認為住戶間停車位相互交換的稅負,依財政部規定,在不同情況下會適用不同的契稅稅率,基本上同一門牌交換前後的持分並無增減,免徵契稅;但交換後持分變動則需課徵契稅6%;如是不同門牌的車位交換則需課徵契稅2%,讀者可以稍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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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0月7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方明所撰「李方集團 40萬買2個電影院座位」的報導,台灣的實價揭露,特殊交易無奇不有!民國104年4月,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上的金像獎戲院出售2個電影院座位,合計總交易價格新台幣40萬元;一樁看似奇特的特殊交易,其實背後買家是「李方酒店管理集團」,其目的是為整合原中興百貨商場的複雜產權。根據實價資料顯示,民國102年至104年金像獎戲院共有6個座位交易,都位於3樓,座位也有土地持分,但1個座位面積不到0.1坪。原本一樁看似奇特的特殊交易,但背後的買家卻大有來頭,買方即是「李方酒店管理集團」(原皇家季節酒店)。

  根據了解,原金像獎戲院規畫555個座位,在民國97年間法拍時,由皇家季節酒店以及龍嚴集團拍得約7成產權,前者後來又買下「龍嚴」所握有的產權,接下來又陸續的進行收購,這幾年下來,如今李方集團估計已經持有金像獎戲院逾85%的產權。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多年努力,金像獎電影院產權可望在不久將來完成整合,「李方酒店管理集團」有機會整合該大樓B2至4樓的商場產權,之後不排除朝餐飲、複合式商場規畫。至於外傳的打掉改建或都更,由於5樓以上住宅部分產權更複雜,加上台灣目前的都更困難重重,因此實現機率並不高。

  筆者認為共有物的管理及處分一直都是土地登記重要的課題,現階段為了讓不動產更有效率的使用,而有《土地法》第34之1條多數決處分不動產之規定,但實務上共有物的複雜度超乎想像,李方集團用蠶食的方式逐漸蒐購該不動產持分,並且願意整合,其實是難能可貴,畢竟它必需付出相當的努力,甚至也有可能會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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