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序

  汽車是現代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即便在大眾運輸系統完善的都會地區,汽車仍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除了不動產之外,汽車往往是一般人追求的頭號「身外之物」,所謂「五子登科」,房子、車子,此其二也。駕駛人取得汽車使用的方式,不外乎購車、租車二者,就法律層面而言,即涉及「買賣」和「租賃」兩項法律行為,一旦發生購車或租車糾紛,當事人便不得不憑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解決。此外,駕駛人開車上路,縱使再小心翼翼,仍難保因各種車況、路況、天候、人為疏失……等因素而肇致交通事故。此時,該如何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肇事者又負有哪些民、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哪些賠償?都是汽車駕駛人、用路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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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換自用宅 房貸利息可列抵」報導,因為換屋,同一年度出現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且均有貸款利息支出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貸款利息可同時列報抵稅。換句話說,換屋時,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戶限制,但抵稅月份不得重疊,上限仍為新台幣30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申報扣減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上限。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保留並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若無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己簽章補填。

  筆者建議民眾一定要熟知相關稅法的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及方式,尤其不動產的交易及持有優惠稅率,如自用增值稅、重購扣抵、重購退稅,甚至房貸利息列舉扣除所得等,如有不清楚之處,可以多方詢問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以避免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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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2月3日工商時報A15版記者蔡惠芳所撰「主動重建海砂屋 潤泰雙子星創先例」報導,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又有驚人之舉,首創史上自發性主動重建海砂屋的先例,將為「潤泰雙子星」的106位住戶重建一個新家,即使要虧本幾億元,為了住戶生命安全,決定負責到底。潤泰創新國際總經理李志宏表示,潤泰集團將創下房地產史上的海砂屋重建首例,確定把位於台北市辛亥路、汀州路口,屋齡約25年的自建案「潤泰雙子星」,全棟疑似為海砂屋的12樓高、總計106戶,由潤泰新出錢、出力、出人,預計民國104年3月1日請照、6月份可取得建照並拆除、重建新的「潤泰雙子星」,變身為15層樓高的住宅大樓。

  李志宏總經理表示,潤泰新是在民國101年例行性檢查已完工社區時,發現「潤泰雙子星」大樓有鋼筋外露、混凝土剝落等現象,因而發現這棟大樓疑似海砂屋。雖然當年興建「雙子星」時,政府法規並沒有有關海砂屋、砂石含高氯離子等檢測標準,但是尹衍樑發現這棟疑似海砂屋後,依然很「大器」地立刻決定,要秉持良心,還有潤泰永久售後服務的責任,整合所有住戶,不惜成本,也要把大樓重建,還給住戶更安全穩固的家。

  筆者認為潤泰公司首創業界主動重建海砂屋,是對居住品質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善盡社會責任的展現,期許未來許多建商能一起響應,將過去因法規未盡完善而不符合現代居住規定的舊建物,重新評估進而改建,讓大家居住的環境更能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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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的徵收依何法令?

  近年來台灣的報章媒體一直在探討「房屋稅」、「地價稅」的話題;究竟徵收房屋稅的法令為何?有些民眾不瞭解;其實其課徵主要的法令是《房屋稅條例》,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除注意《房屋稅條例》外,還應注意自治法規,就以台北市而言,尚有《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納稅義務人必須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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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近日為一本以53個故事為例,教讀者如何慎防陷入糾紛,遇糾紛如何解決的書籍為序,希望能為讀者們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及法律常識,序言全文如下:

  李 序

  「法律」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每個人均須遵行之規範,舉凡食、衣、住、行、工作、消費、言行舉止……等,均在此規範下,而無所偏倚。余在執行律師業務中,常見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喪失權益,深感「法律」並不能只是專業人士的知識或營生工具,而有必要將其普及化,並落實於社會大眾的工作、家庭與生活中,成為眾人皆能具備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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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15年2月3日至2月6日,由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等單位協辦的「永然第十二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已順利舉辦完成,本次法律生活營有66位高中同學參加,活動邀請到李永然律師、姚葦嵐法官、張熙懷檢察官、陳建宏主編、張謀勝律師、張柏涵律師、田欣永律師、李廷鈞地政士、陳宜鴻律師及吳威志教授等專業法律人士擔任講師,並參觀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在隊輔及志工的帶領下,進行四天的法律學習課程。

  2015年2月6日下午3時20分舉辦結業式,由李廷鈞副執行長主持,李永然律師頒發每位學員結業證書乙紙,另對各項個人競賽及團體競賽頒發得獎獎狀及獎金、獎品,並和各組學員合影留念。  all fo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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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2月4日工商時報A15版記者龍益雲「鄭文燦射3箭 落實居住正義」的報導稱桃園市市長鄭文燦民國104年2月3日主持重大議題會報,強調市政府已通過「3支箭」,首先為達租稅正義並防止囤房,房屋稅課徵將採取累進稅率,第4、第5棟課2.4%、逾第5棟課3.6%;其次是租金補貼方案,符合內政部所訂標準的4,500戶弱勢家庭,市府將編足預算,不用排隊、不用抽籤就能得到每月4,000元的租金補貼;「第3箭」為推動社會住宅,解決年輕人、勞工、弱勢家庭及警消勤務宿舍的居住需求。

  桃園市市長鄭文燦為落實「居住正義」民國104年2月3日射出「3支箭」,其中最重要的是成立「社會住宅基金」,規畫第一年就撥款新台幣15億元由桃市府自行興建「集合型社會住宅」,並在民國104年4月1日成立「住宅發展處」專責興建,未來只租不售,宣示要讓桃園市成為社會住宅運動的起點。

  桃園市市長鄭文燦表示,「八德合宜住宅」案是不當利益輸送的弊案,市府已決定將八德合宜住宅案解約,將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桃園市政府並規畫第一階段在桃園中路、八德兩個重劃區興建2,155戶社會住宅,藉此累積推動社會住宅的經驗;並擴及廢棄的軍營、閒置的公共空間;也納入捷運沿線、交流道周邊及航空城範圍等交通便利地點,未來會採取實坪制,且房型要多樣化來滿足不同需求。也應在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的機場捷運沿線推動社會住宅,若無法興建,他不會同意桃園航空城計畫,務必要把機場捷運和航空城的「利益公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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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8日,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日到淡水走走,途中見到樱花落滿地,像粉紅地毯,甚是美麗,渡過一個愉快的休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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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9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自地建屋出售 免稅條件趨嚴」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

  另外,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日後出售房子時,以往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這次也特別訂定了排除條款。官員表示,可免辦營業登記條件包括: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財政部強調,上述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能適用免辦營業登記;同時,為給予民眾緩衝期,新規定將從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

  筆者認為自地建屋出售除了營業稅,尚須考量「奢侈稅」問題,尤其近年來不動產稅制不斷新增修改,因此自地建物出售的民眾,務必先請教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以避免簽約後遭到國稅局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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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4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吳佳蓉所撰「日勝生北市聯開案 全面清查」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日表示,針對美河市案,要和日勝生重啟談判,求償金額將從新台幣76億元提高到新台幣90億元。此外,除了美河市案外,其他日勝生與市府合作的聯開案也將一起查。據了解,日勝生與北市府合作的聯開案及BOT案,除了美河市案外,包括已完成的永春捷運站E.A.T聯開案、捷運木柵站聯開案、台北車站交九BOT案(京站轉運站),以及目前進行中、尚未取得建照的板南線南港機廠土地開發案及捷運大橋頭聯合開發案。上述開發案預計都將成為專案小組檢視的對象。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解釋,專案小組調查的重點,主要還是針對美河市案市府對日勝生的求償問題。至於其他聯開案的調查,他強調,市府並未預設哪些個案必然存有問題,重新檢視的目的,在於透過此機制檢視其他案件合約內容及開發狀況。

  筆者認為聯合開發案與BOT案,政府應當在立約前確認相關機制,並在施工過程中詳加監督,而非在結案後不斷檢視過去的承作內容與契約是否合理,這樣將會造成未來企業對聯合開發或BOT案不願投入參與,使得政府重大建設案將無法執行,形成社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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