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5日自由時報B2版記者鍾麗華所撰「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報導,財政部國產署今年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標的建築包含苗栗南庄東村宿舍群、基隆武昌街日式宿舍群等八十處,不但未限制承租人資格,還彈性降租金。學者質疑,標租古蹟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文化部卻未出面制止。行政院民國103年12月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後,國產署預計將公告出租標的,但不僅未保障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承租,也規定租金只要不低於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即可。

  國民黨立委陳碧涵則質疑,財政部國產署規定,業者先得標後,再提出修復計畫,這樣的程序、邏輯「很怪」。台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夏學理指出,《文化資產保護法》限制古蹟僅能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管理維護,未開放古蹟出租,財政部國產署大規模「標租」行為,文化部竟悶不吭聲,讓人懷疑其中「有鬼」,濫租的結果。國產署組長郭曉蓉解釋,國產署沒有文化專業,只能先用租金競標的方式,找到合適的承租人。如果得標人計畫未過,就沒有使用權。文化部文資局組長簡玉華說,《文化資產保護法》雖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可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但也沒有排除「標租」,出租後,一樣要受《文化資產保護法》管理。

  筆者認為既已被認定為古蹟之建物,在使用收益上應當符合其原本古蹟的風貌,而非任何產業都可以進駐,以免破壞古蹟該有的面貌,因此財政部國產署或文化部在審查使用人應當雙向溝通,而非僅以自身單位考量而便宜行事,如此古蹟的運用才得以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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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2月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公設保留地送妹妹 遭課贈與稅」的報導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年2月2日表示,民眾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妹妹,無法比照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為兄弟姐妹都屬旁系血親關係,因此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主動報繳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說,楊先生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依照現行稅法規定,楊先生必須主動報繳贈與稅;如果贈與的是農地,則可將農地列入贈與總額,再在扣除額中以同額扣除的方式,免除贈與農地時產生的贈與稅。但即使是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可免稅,但直系血親之間如果不是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公設地,而是以訂約買賣形態,或是「先買賣、後贈與」的情形移轉公設地,並不適用免課贈與稅的優惠規定。民眾楊先生將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且未報繳贈與稅,要求楊先生補稅。一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楊先生誤以為贈與公設地能比照「農地」,無論是贈與給直系或旁系血親都能免稅,實際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並非如此。

  筆者認為民眾常誤用法律或常會「聽別人說」如何辦不動產移轉即可達到節稅目的,而不去求證,去問專業人員或請教課稅機關,即自行申報而遭到補稅!上述例子,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後段已有規定:「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民眾却將免稅的親等間誤解為「親等間」移轉滿課徵贈與稅,所以民眾若有不熟法令規定時,應該在辦理不動產移轉規劃,應多請教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免無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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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1月31日中國時報B2版記者邱文秀「26樓豪宅殺風景 內湖人不依」的報導稱: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指出,在觀傳局的「趣台北」網頁中,特別把碧湖公園列進必逛的7座城市公園之一,但建商却透過容積移轉方式,蓋樓高達98公尺的豪宅,僅比法律規定要環評的100公尺,少2公尺,很明顯就是刻意規避相關環評的規定。

  台北市都發局科長羅文明說,碧湖周遭住宅從4層樓至15層樓高皆有,居民抗議的這個建案,原本只能興建約20層樓高,建商經由容積移轉將可興建26樓層,樓高97.9公尺,但因為低於100公尺不需環評,若建商未變更設計,市府也沒立場強迫重新都審。

  台北市議員高嘉瑜與港富里里長李安邦質疑,未來這棟超高大樓,恐將嚴重破壞碧湖景觀,沒進行環評外,建設公司施工前,也完全沒向居民召開說明會,還可能影響居民「日照權」,民眾質疑難道只有有錢人有權利欣賞碧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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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抵押權」制度由來已久,其不僅是企業經營者營運發展必須充分了解與運用的最佳媒介手段,更是一般人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不可或缺的重要融資管道;如是,倘整個社會金融活絡流暢,亦有助於帶動整體經濟與企業之興盛發展。

  民國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大幅翻修,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將抵押權分設「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以解決實務上爭議問題,並建構較周全的規範體系;此對於金融機構、企業經營及個人等之融資貸款,均有重大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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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3日晚,李永然律師出席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尾牙,和所有員工們同樂,並預祝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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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2月2日聯合晚報A11版記者盧沛樺「地價稅優惠取消 每公頃多繳40~50萬」的報導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預計春節後上路,主要針對「假投資,真炒地」的投機者,取消地價稅優惠稅率,由原課徵千分之十,恢復一般稅率達千分之五十五,預估廠商每公頃要多繳地價稅新台幣40萬到50萬元。

  工業局表示,將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增加短期買買土地交易成本、運用金融工具控管土地使用、閒置土地回收機制、避免工業用地流失、強化土地清查及媒合機制。

  筆者認為政府自開放兩岸政策後,國內一些廠商紛紛轉往國外設廠,國內工業區廠房有許多都閒置,但廠房未生產,土地、房屋還是依工業地稅率享有優惠,另外實施了一些打房政策,使得游資無處去,也紛紛轉向「工業地」投資,如要抑制工業地祭出高稅率政策,效果應該不大,建議政府應該先全面清查「閒置工業地」,包括已申請工廠登記證,却遲遲未營運者,制定荒廢廠房年限以上者取消優惠稅率,並將銀行對公司信用及對公司抽取銀根來管制,如此才能針對「假投資,真炒地」的投機者發生抑制效果,也才能釋出一些工業土地來吸取在外商來台或台商回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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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年1月28日聯合報AA3版 記者蕭韻純「去年房市 陸資外資僅占1%」的報導稱:不少人質疑,陸資因受限「五四三條款」(貸款不得超過五成、來台停留不能超過四個月、三年以內不能移轉),會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資金來台購買不動產。不過,陸資來台購屋多以個人或是中小型公司為主。

  據內政部統計,在數量上,陸資在民國91年至民國100年間取得台灣不動產僅50件,民國101年表現稍佳,取得件數一年即達34件,民國102年更達到高峰,全年共52件,但在民國103年,陸資出手雖僅45件,總計13年來也不過181件;在金額上,自統計以來,不過近新台幣26億元規模,即便民國103年權利價值達到最高,也不過新台幣8.2億元,平均一件僅新台幣1823萬元,不如坊間盛傳的大手筆。

  筆者認為雖然陸客來台數年年上升,但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的意願沒有想像的高,主要原因在於法令限制嚴格,投資漲幅有限,陸資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外資來台,另外陸客投資登記審核時間較長,因此陸資來台投資也會有所考慮,政府如要活絡經濟,應該審慎開放法令來台投資限制,縮短對陸客來台投資審核時間,才能吸引陸資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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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蘋果日報A17版記者于靜芳所撰「護隱私 第3類謄本下周一上路」,過去常見房仲透過房屋謄本的資料尋找屋主,引起侵犯隱私權爭議。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民國104年2月2日起起謄本新制將上路,除隱匿屋主部分資訊外,另新增「第三類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舊制,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的第一類謄本,內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住址等完整資料,第二類謄本僅顯示姓名和地址,但因採開放式,任何人都能申請。因舊制涉及個人隱私與不動產交易安全,新制規定,第二類謄本只剩所有權人的姓氏和住址,若更在意隱私的屋主,還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並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給共有、都更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太平洋房屋總經理蕭朝陽分析,以往民眾或仲介可用自然人憑證調閱第二類謄本,新制上路後,第二類謄本已無法確認產權的歸屬,一定要根據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資料,才能申請到最完整的第一類謄本,更能保障民眾隱私。

  筆者認為日後如要確認不動產標的產權、持分或相關稅費計算,都將更加困難,無形中也增加了不動產交易的成本,日後民眾如要透過網路申請第二類謄本,將無法了解相關產權,勢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或第三類紙本謄本,才可以得到更進一步資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事務所地此一改變當時是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此一改變造成民眾極大不便,未來還要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宜,才不會造成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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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20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欠稅6210萬 判繳496萬還不服 行政訴訟遭駁回」報導,台北邱姓市民申報其父的遺產稅,但隨後遭查出漏報應收債權、其父死亡前3年提領現金及代關係企業支付款項共新台幣4,035萬元,遭補新台幣1,808萬元稅款並罰1倍,前後要繳新台幣6,210萬元稅款;邱某不服,自此一路與台北國稅局糾纏打起行政官司;101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納遺產稅額為276萬元,罰鍰依新規定由原課罰漏稅額1倍改為0.8倍即新台幣220萬元確定。但邱某對遺產稅確定處分仍不服,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台北國稅局在民國102年12月間函覆邱某指出他的申請不適用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因此拒絕重開行政程序。

  筆者認為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兩年內的財產移轉情形,如無法說明清楚時往往會被國稅局認列在遺產總額中,甚至會不斷書信往返甚至行政訴訟,因此民眾在做規劃時務必多方請教專業人士,並保留相關單據,以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現在國稅局課稅越來越積極,民眾對於涉及繳稅問題,切勿輕忽,而應弄清楚後,謹慎處理,這樣才不會為自己招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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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月17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賣屋未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978萬」報導,民國100年6月,陳女因付不出台北房屋的房貸,因在1年之內,且被稅官認定在屏東還有一棟房屋,因此課徵奢侈稅。陳女出售北市房地價格為新台幣3,260萬元,南區國稅局除按銷售價格的15%核定補徵奢侈稅新台幣48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新台幣489萬元。

  經訴訟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女敗訴,陳女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最重要的原因是,陳女名下坐落屏東縣的79建號房屋建物總面積為47.70平方公尺,陳女應有部分8分之1,折計面積只有約兩坪。合議庭法官依經驗法則認為,如此面積的房屋,在客觀上顯難認可供一戶人家自住,但南區國稅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沒有仔細審酌此一事實,就以「戶數」認定陳女有兩戶,賣了其中一戶持有未滿一年的房屋就是要課稅,顯然過於武斷草率。

  筆者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即為特種貨物,因此就法律規定非以能否居住為其判斷標準,即使持份在少仍會被認定為特種貨物。所以民眾在出售「兩年」內取得之不動產,還是先行確認自身是否還有其他不動產,而不是探討能否居住而已,以避免日後遭追稅,透過行政救濟曠日而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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