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9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自地建屋出售 免稅條件趨嚴」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

  另外,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日後出售房子時,以往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這次也特別訂定了排除條款。官員表示,可免辦營業登記條件包括: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財政部強調,上述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能適用免辦營業登記;同時,為給予民眾緩衝期,新規定將從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

  筆者認為自地建屋出售除了營業稅,尚須考量「奢侈稅」問題,尤其近年來不動產稅制不斷新增修改,因此自地建物出售的民眾,務必先請教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以避免簽約後遭到國稅局追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稅務相當複雜,不論不動產買賣、贈與、繼承、合建、自地自建……都會涉及稅務,民眾一定要重視此一問題,事先妥慎規劃,才能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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