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25日自由時報B2版記者鍾麗華所撰「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報導,財政部國產署今年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標的建築包含苗栗南庄東村宿舍群、基隆武昌街日式宿舍群等八十處,不但未限制承租人資格,還彈性降租金。學者質疑,標租古蹟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文化部卻未出面制止。行政院民國103年12月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後,國產署預計將公告出租標的,但不僅未保障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承租,也規定租金只要不低於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即可。
國民黨立委陳碧涵則質疑,財政部國產署規定,業者先得標後,再提出修復計畫,這樣的程序、邏輯「很怪」。台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夏學理指出,《文化資產保護法》限制古蹟僅能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管理維護,未開放古蹟出租,財政部國產署大規模「標租」行為,文化部竟悶不吭聲,讓人懷疑其中「有鬼」,濫租的結果。國產署組長郭曉蓉解釋,國產署沒有文化專業,只能先用租金競標的方式,找到合適的承租人。如果得標人計畫未過,就沒有使用權。文化部文資局組長簡玉華說,《文化資產保護法》雖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可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但也沒有排除「標租」,出租後,一樣要受《文化資產保護法》管理。
筆者認為既已被認定為古蹟之建物,在使用收益上應當符合其原本古蹟的風貌,而非任何產業都可以進駐,以免破壞古蹟該有的面貌,因此財政部國產署或文化部在審查使用人應當雙向溝通,而非僅以自身單位考量而便宜行事,如此古蹟的運用才得以雙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財產活化當然很好,但如果是古蹟時,則在活化時還應重視古蹟的特性及價值,在使用時予以合理限制,這樣才能兼顧「財產活化的效益」及「文化資產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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