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2月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公設保留地送妹妹 遭課贈與稅」的報導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年2月2日表示,民眾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妹妹,無法比照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為兄弟姐妹都屬旁系血親關係,因此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主動報繳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說,楊先生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依照現行稅法規定,楊先生必須主動報繳贈與稅;如果贈與的是農地,則可將農地列入贈與總額,再在扣除額中以同額扣除的方式,免除贈與農地時產生的贈與稅。但即使是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可免稅,但直系血親之間如果不是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公設地,而是以訂約買賣形態,或是「先買賣、後贈與」的情形移轉公設地,並不適用免課贈與稅的優惠規定。民眾楊先生將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且未報繳贈與稅,要求楊先生補稅。一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楊先生誤以為贈與公設地能比照「農地」,無論是贈與給直系或旁系血親都能免稅,實際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並非如此。

  筆者認為民眾常誤用法律或常會「聽別人說」如何辦不動產移轉即可達到節稅目的,而不去求證,去問專業人員或請教課稅機關,即自行申報而遭到補稅!上述例子,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後段已有規定:「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民眾却將免稅的親等間誤解為「親等間」移轉滿課徵贈與稅,所以民眾若有不熟法令規定時,應該在辦理不動產移轉規劃,應多請教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免無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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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