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年6月11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張國仁的報導,日前新北市有一位葉姓納稅人,以信託的方式假節稅之名避稅,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葉姓市民應補徵應納所得稅額新台幣194萬元。
判決指出,「稅捐規避」與「合法節稅」不同之處在於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的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相反的「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稅捐規避行為因為違反課稅公平原則,所以國稅局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法規範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核課。
判決書指出葉姓市民與中國信託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信託期間一年,將其所持有的聯德公司股票400萬股移轉與受託人中信銀,並以鄧姓等五人為信託財產孳息的共同受益人。國稅局認為這項信託契約簽訂當時,受益人的孳息利益已經可以確定,仍屬於委託人葉某的所得,因此該信託專用營利所得新台幣646萬元及可扣抵稅額166萬元,應該併其宗和所得稅核定,葉某必須補徵新台幣194萬元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