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建議國賠案件中,市政府賠償後,對失職之人員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之「求償權」的行使情形,以後應清楚明白交待!
- May 09 Thu 2013 12:31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政府法政組市政顧問諮詢座談會
李永然律師建議國賠案件中,市政府賠償後,對失職之人員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之「求償權」的行使情形,以後應清楚明白交待!
- May 08 Wed 2013 13:55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水利會拒搭排,導致建案卡住,工廠停工
根據民國102年5月3日聯合報A8版記者何烱榮、簡慧珍、游文寶的連線報導…由於環保署認為「水利會」為農田汙染的元凶,對桃園、彰化水利會重罰新台幣六百及九百多萬,兩地水利會因此不再核發「排放廢汙水許可」,許多建案卡住領不到建照,建商、建築師急的跳腳。
根據相關規定,建物附近如果沒有區域排水設施,必須利用灌溉排水系統排放廢汙水,且必須先取得「水利會」的「搭排核可」,否則不發給建照。然而因為被環保署認為水利會汙染水源,「彰化水利會」自民國102年四月二日開始不再核發「搭排許可」,至今有七十多件新建案被卡住。
而桃園在半年前停發更是影響可觀,「桃園農田水利會」總幹事黃金德表示,水利會因為汙染農地被罰新台幣六百多萬,不服提起訴願後,仍被裁罰新台幣三百多萬,當時就決定停止受理任何搭排申請,除了建商無法請照外,「工業區」以外設在區外的工廠無法排放事業廢水,生產也將面臨停擺。彰化農田水利會會長呂炉山表示縣市政府長期漠視「汙水下水道建設」,把灌溉溝渠當排水溝,水利會才是受害人,環保單位開罰搞錯對象!
- May 07 Tue 2013 18:16
李永然律師獲聘為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特別代表
- May 06 Mon 2013 15:31
李永然律師前往劍潭扶輪社演講「從企業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認識與因應」
- May 02 Thu 2013 09:19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麗寶建設19億標下雅新實業內湖總部大樓
根據民國102年5月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邱煜婷、柯玥寧的報導,經歷多次拍賣程序的雅新實業台北市內湖區總部大樓,在民國102年4月30日由台灣金服公司執行第四次拍賣,由麗寶建設以新台幣19.16億元得標,高出底價新台幣1.75億元,溢價約10%。
該大樓是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新湖三路上,地坪1685坪,屋齡10年,地上六層、地下三層,全部總地板面積含車位共7324坪,目前空置無人使用。麗寶建設副總經理何昭宏表示該總部是麗寶機構旗下子公司麗源建設於10年前所興建,不捨以往興建的廠辦多次流標,因此決定在第四拍時出手標下,將來先行整理後,「出租」或「自用」都有可能。
據了解,雅新實業在2010年宣布破產後,其相關資產由台灣金服執行拍賣程序,但內湖總部大樓因為底價過高,導致無人投標,流標多次,底價也從新台幣27.2億元降到17.41億元。目前第一銀行擁有雅新實業第一順位抵押權,在償還約12億元的債款後,扣除土增稅及執行費,剩下餘額將交給「破產管理人」,處理雅新實業對債權人的後續欠款。
- May 01 Wed 2013 18:17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之《個人資料維權速讀手冊》免費贈閱
《個人資料保護法》初上路,各行各業多感陌生,如何適用才不會有觸法之虞?個人資料的具體內容為何?個資當事人與持有者分別享有哪些權利與負擔哪些義務?……,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包括個人、團體、企業等),都有仔細了解並預為防範措施之必要。
以下為李永然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為本手冊為之序。
- May 01 Wed 2013 09:48
李永然律師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演講「不動產爭議與仲裁運用的法律須知」
- Apr 30 Tue 2013 18:04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曉祺律師出席臺中市議會協調會
民國102年4月29日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曉祺律師前往台中市議會參加協調會,代表水湳經貿園區南側地主對於本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分配比例過低乙事提出陳情,並與台中市政府官員進行協調。會中陳情要點如下:
一、區段徵收計畫書中明顯低估開發完成後之地價,導致臺中市政府取得實際價值遠高於開發成本之土地,損害地主權益以獲取鉅額利潤。
二、抵價地比例40%之結果,將使臺中市政府違法獲取暴利,故應予提高抵價地比例始符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Apr 30 Tue 2013 10:08
《李廷鈞地政士專文分享.李永然律師重點解析》大法官宣告都更條文違憲,衝擊台北市400個都更案
根據民國102年4月28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葉小慧、A2版記者徐筱嵐、楊文琪的報導,針對都市更新爭議不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作出釋字709號解釋案,案中提到現行十分之一同意戶就可以申請都更的比率太低、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審議組織及未將都更計劃資訊送達及公開舉辦聽證會等三個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並且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一年內應該檢討修法,逾期則失效,對於先前的爭議,則無法溯及既往。內政部則表示大法官指出的三項違憲部分,日前已經提修法將門檻提高至十分之三,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在一年內通過避免都更停擺。
對此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別表示,《都更條例》違憲的三條文均在「都更事業概要」階段,過去這個階段沒有審議機制,只辦理公聽會,同意比例只要十分之一,將來若超過一年未完成,進行中的都更案勢必造成影響目前台北市有三百多件都更案正在申請事業計畫,另外有八、九十件正在準備報和都更事業計畫,總計台北市約有四百件都更案將受到影響。建議將來內政部修法與大法官釋憲解釋方向一致,比率調高後,有誠意的建商搞不好更容易取得共識,也可以打破僵局避免不斷訴訟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
- Apr 29 Mon 2013 17:44
接待上海市靜安區參訪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