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一、居住權為每個國民的基本人權,受《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及《憲法》保障
聯合國於民國55年12月16日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其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確保人人都能享有相當的生活水準,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自民國98年12月10日成為我國國內法之一部分,我國人民享有「適足居住權」,而我國《憲法》第15條也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其生存權的概念,即包含了人民應擁有「適足生活條件的權利」。